2007年,长安大学为盘活校本部西院的教育用地,决定对“长安大学本部西院科技开发综合楼”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过层层竞标,浙江商人林孙忠创陕西浙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乐公司)成功中标。彼时,项目规划主楼地上24层、地下2层,总投资约2.3亿元。作为项目的原始操盘手,林孙忠投入了巨大的资金与精力,一切似乎都在朝着预期的方向顺利推进。
然而,随着西安地铁规划线路的落定以及施工的推进,项目遭遇了客观的停工困境,资金链逐渐紧绷。就在项目濒临烂尾的危急关头,西安赛格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商贸)以“白衣骑士”的姿态强势入局。2010年8月,赛格商贸通过受让其他股东的股份,一举拿下了浙乐公司51%的股权,成为绝对控股股东,而林孙忠的持股比例被稀释至49%。
双方随即签订了《后续经营协议》。协议约定,赛格商贸将视进度分批投入后续资金,并代林孙忠垫付其应承担的49%份额,未来林孙忠以项目建成后的分红款进行偿还。同时,双方同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共同委托赛格商贸旗下的专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后的招商与物业经营,但所有收入归浙乐公司享有,双方按股比分红。从纸面上看,林孙忠似乎可以安心坐等收益,但这场合作的隐患,恰恰在这一刻被悄然埋下。
在签订协议的当天,浙乐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尽管协议约定林孙忠出任总经理,但会议却选举了赛格商贸委派的代表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更致命的是,林孙忠在赛格方面的要求下,交出了浙乐公司的全部印鉴、财务章、会计账簿以及银行账户。从这一刻起,林孙忠彻底丧失了对浙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沦为一个被架空的大股东。
2013年1月3日,在商场即将开业的前夕,一份彻底改变利益格局的《委托经营协议书》被悄然签署。在这份协议上,盖着浙乐公司的公章,但作为项目创始人和49%股东的林孙忠却毫不知情。协议将长达20年的项目招商、运营和物业管理权,全权委托给了赛格商贸的关联公司——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运营)。
同年10月1日,长大综合楼正式以“赛格国际购物中心”的名义盛大开业,首年营业额便高达25亿元。然而,作为项目创始人的林孙忠,竟连开业典礼的邀请函都没有收到。他不仅被初创团队赶出了办公室,更发现自己被彻底排除在了商场的收益分配之外。
为了夺回属于自己的权益,林孙忠踏上了漫长而艰难的诉讼之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那份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委托经营协议书》。但赛格方面早有防备,他们利用关联公司反向起诉,并在基层法院强行确认了该协议的有效性。尽管林孙忠在2014年向陕西省高院提起诉讼,并在一审中败诉,但他始终没有放弃,一路将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8日,这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终于迎来了转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明确指出陕西省高院在审理中未查明基本事实,且碑林区法院此前的判决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不当。最高法果断撤销了原判,将案件发回陕西省高院重审。这一裁定,意味着林孙忠即将迎来翻盘的曙光,赛格商场每年数亿元的巨额利润,理应归还给浙乐公司。
然而,就在最高法发回重审、案件即将重新审理的关键节点,一场堪称“极限操作”的破产清算案突然降临。2019年9月,一家名为“成都隆亿源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拿着1.6亿元的仲裁书向法院申请浙乐公司破产。
这家突然冒出的债权人,其背后隐藏着极深的资本关联。调查发现,隆亿源公司的联络员与赛格系公司的监事同名,且警方在调查中也证实,赛格方面曾利用控股地位,将商场的高额收益以极低的固定租金转移给赛格运营,部分资金又流入了隆亿源等关联公司。这是一场典型的“左手倒右手”——用从浙乐公司转移出去的利润,伪造出巨额债权,再反过来申请浙乐公司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四家主要企业,三家为赛格商贸的明确关联方,另一家也存在高度关联。由于债务人(由赛格控制的浙乐公司)高度配合,且债权人全是“自己人”,整个破产程序如丝般顺滑,仅用9个月便宣告终结。2020年5月,浙乐公司被正式宣告破产注销。
随着浙乐公司的死亡,这场惊心动魄的商战彻底落幕。破产注销导致诉讼主体灭失,最高法发回的重审程序被迫依法中止。林孙忠不仅失去了追索数十亿商场收益的法律路径,其早年投入的数亿元本金也化为泡影。而赛格方面,则通过这一套“控股夺权——转移利润——制造债务——破产清算”的完美闭环,兵不血刃地踢走了原始合伙人,将这座年销售额超百亿的西部第一商场牢牢攥在了自己手中。
深度法律复盘:从1.25亿“肉包子打狗”到四级法院的“罗生门”
这场商战之所以堪称“教科书级”的资本绞杀,不仅在于其商业手段的狠辣,更在于其对法律程序的极致利用。结合多位国内顶尖法学专家(如江平、崔建远、赵旭东等)的论证意见以及公开的裁判文书,我们可以从法律专业视角,深度拆解这场纠纷中的核心疑点与不合理之处。
一、 1.25亿“肉包子打狗”:被架空的知情权与被转移的巨额利润
林孙忠在该项目中累计投入高达1.25亿元,但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他不仅没有拿到一分钱分红,甚至连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都无从知晓。这背后隐藏着赛格方面精心设计的“利润转移术”。
1. 显失公平的“白菜价”租赁协议:2014年9月,在林孙忠起诉要求撤销《委托经营协议》的诉讼期间,浙乐公司与赛格运营公司突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将“委托经营”直接变更为“租赁”,约定赛格运营公司每年仅需向浙乐公司支付200万元租金,即可获得商场全部收入。以商场20多万平方米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日租金不到3分钱。而当时赛格运营对外出租写字楼的日租金高达3元。这意味着,年利润超6亿元的商场,其绝大部分利润被合法地转移到了赛格运营公司手中。
2. 剥夺股东知情权:作为持股49%的大股东,林孙忠对《补充协议》的存在毫不知情。赛格方面利用51%的控股权,完全绕过了股东会,强行以浙乐公司名义签署了这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协议。正如法学专家所指出的,这些协议是“关联方恶意串通的产物,严重损害第三人利益,严重显失公平”。
二、 四级法院的“罗生门”:程序滥用与最高法的“雷霆打脸”
林孙忠的维权之路,经历了中国司法史上罕见的“同案不同判”和程序冲突,这不仅是法律适用的争议,更是控股权对司法资源的极限施压。
1. 碑林区法院的“抢跑”与重复诉讼:2014年初,林孙忠向陕西省高院起诉要求撤销《委托协议》。然而,就在省高院立案后不久,赛格运营公司竟以同一事由,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这构成了典型的“重复诉讼”,碑林区法院本应不予受理。但碑林区法院不仅强行立案,还在2014年7月抢在省高院之前作出判决,确认协议有效。这一判决,成为了赛格方面后续在各级法院抗辩的“护身符”。
2. 陕西省高院的“无视”与程序瑕疵:2015年7月,陕西省高院在审理林孙忠的案件时,完全无视了碑林区法院的“抢跑”行为,也未对林孙忠提出的司法审计申请予以准许,直接驳回了林孙忠的全部诉讼请求。省高院在判决中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林孙忠利益。这一判决在法律事实上留下了巨大的漏洞。
3. 最高人民法院的“雷霆打脸”:2018年6月,林孙忠上诉至最高法。最高法在裁定中给出了极其严厉的批评,直接戳破了赛格方面的法律伪装。最高法指出:
事实未查明: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委托合同的特点,未查明浙乐公司的经营收入数额及损失事实,导致基本事实不清。
程序违法:碑林区法院的判决严重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属于重复诉讼。陕西省高院未对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诉求未审理:一审判决对林孙忠主张撤销《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最终,最高法果断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判决,发回重审。
三、 破产清算的“极限操作”:合法外衣下的“定向绞杀”
最高法的发回重审,本是林孙忠洗刷冤屈、追回巨额收益的最后机会。但赛格方面利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则,完成了最后的“绝杀”。
1. 精准卡点,中止诉讼:在最高法发回重审后,案件尚未开庭,成都隆亿源公司便拿着1.6亿元的仲裁书申请浙乐公司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这一招“釜底抽薪”,合法地冻结了重审程序。
2. 左手倒右手,9个月丝滑出清:申请破产的隆亿源公司,其背后的资金正是从浙乐公司商场利润中转移出去的。在破产程序中,四家主要债权人全是“赛格系”关联公司。没有外部债权人提出异议,没有重整计划,债务人高度配合,整个破产程序仅用9个月便宣告终结。
3. 主体灭失,维权断绝:随着浙乐公司的注销,林孙忠彻底失去了诉讼主体资格。他投入的1.25亿本金和数十亿的预期收益,在法律上被彻底抹平。
总结:
这场商战,表面上是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实质上是一场利用绝对控股权、关联交易和破产程序进行的“合法掠夺”。赛格方面通过“交出公章丧失控制权——签订显失公平协议转移利润——利用关联公司制造债务——申请破产消灭诉讼主体”的连环计,将法律的漏洞利用到了极致。这不仅是一个商人的悲剧,更是中国商业法治进程中一个值得深刻反思的沉重案例。
http://t.cn/AXofGBiO
发布于 陕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