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主人已被依法刑拘】#济南公安 在您身边# #齐鲁守护 平安相伴#
近日,市民宋女士和同事一起去上夜班的路上,突然遭到两条黑色犬袭击,脚腕等多处地方被咬伤,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接到报警后,长清分局顺兴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事发地。
民警经过初步调查了解到,伤人犬只为两条黑色杜宾犬,伤人时无人看管,也没有配备牵引绳、嘴套等防护措施。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民警很快找到在案发现场附近居住的犬只饲养人李某。在民警的询问下,李某承认了现场的黑色犬确系自己饲养。民警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的两条犬采取了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伤人事件。
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李某放任犬只无防护外出,致使路人被咬伤,情节较重,已违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相关规定。该法条明确,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