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观 | 张俊: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思路和裁决要点
执行工作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其程序公正事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执行异议作为评价和纠正违法执行行为的事后救济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异议审查程序是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交织缠绕、各方利益博弈、矛盾冲突尖锐的复杂领域,一旦处理不慎即会引发循环诉讼、连锁问题和重大风险。有鉴于此,我在日常办案中归纳、整理和总结了审查思路和裁决要点,以资实务参考。
【依法分流、过滤、规制不当执行异议】
具体到立案关口,如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亦应裁定驳回申请。譬如以解除查封为请求的执行异议,必须先行查询查封顺位,如非首查封,盖因轮候查封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则上不予审查。再比如虽以异议形式提告,实则对原执行依据声明不服,执行异议程序禁止对执行依据的效力进行审查,应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另循救济。
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必须准确识别和介入处理虚假异议、重复异议、恶意异议等,将不当异议过滤在程序前端,强力遏制干扰执行、阻滞执行、逃废债等行为。一旦发现不当异议危害严重情形,不准许主动撤回异议申请,应鲜明地作出负面性评价,裁定驳回异议。对于以执行异议之名、行规避执行之实的恶意异议行为,应加大妨害执行的打击制裁力度,切实维护正常执行秩序和司法权威。
举例示之,执行异议虽书面手续齐全,但仅是对执行进度不满和催办,必要时可以引入执行监督、交叉执行等救济途径;针对执行实施人员的言行、作风等投诉,可引导通过督查反馈、“一案双查”等方式沟通化解;本质上系涉执信访事项的,则依托执行信访、执行救助等渠道解决。对于重复异议,需强化关联案件前置搜索,避免徒耗司法资源。涉及其他法定事项的异议,依法导入执行回转、国家赔偿等专门程序。
【廓清执行异议内涵,分门别类审查救济】
执行行为异议,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具体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以期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其后置救济途径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为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而要求阻却执行,希冀执行法院对案外人主张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以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审慎审查并作出中止执行或者解除某项执行行为的裁定(干预民事执行程序的走向问题),其后续救济途径为导入执行异议之诉,继而通过诉讼程序充分救济。
执行行为异议倾向于程序性审查,审查对象为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法律文书、执行措施、执行期限、执行顺序等执行行为。案外人异议侧重对执行标的权属和冲突权利的性质、位阶以及不同利益间的取舍与平衡等进行有限实体审查,审查对象为具体执行行为所作用的金钱价款、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益等责任财产。执行实践中,最为典型的是承租人执行异议,其核心内容要求确认有权占有、带租拍卖或以租赁权对抗处置,实质系以租赁关系阻止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转移交付,故应为案外人异议。如前述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两者发生竞合,应以案外人异议为程序框架和运作机理,一并吸收执行行为异议概括审查。
对于异议人的法律地位,应根据其执行法律关系、核心异议请求、基础权利性质等内容要素加以厘清定位。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方、义务方以外的主体,分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轮候查封的债权人、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类型。此处案外人的内涵系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特定债权(如租赁权、物权期待权)等排他性实体权利,或主张占有、使用、收益等足以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其他人。典型易混淆情形如担保物权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其权利行使目的为主张执行标的变现款项优先受偿,并不排除标的物本身的执行,一般为利害关系人。但特殊情形为金融机构对于保证金账户所提异议,对特定账户中相关款项行使质权,本质上实为主张物权并排除执行,其应为案外人。
【遵循执行实施程序和执行异议审查的内在原则】
执行异议性质上属于执行程序、非讼程序,以书面审查为主,恪守职权探知主义,个别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涉刑事财产执行案件等进行必要听证,以实质审查为补充。其蕴含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审查深度、判断标准、证据要求等均有别于两造对抗的审理程序,并无庭审调查、诉辩攻防、举证质证等本位诉讼程序的特征,摒弃当事人主义。执行异议程序审限一般为十五天,异议人举证证明责任较重,提交的证据需围绕己方主张和事由,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否则将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执行异议审查要求及时、简便、协同,快速提炼核心争议焦点、靶向回应,力求用最少程序、最短时间、最佳效果与执行实施程序衔接互补,推进定分止争、案结事了,防止程序拖延、停摆、空转。对于执行行为,重点审查是否合法、规范、妥当;对于执行标的,以权利外观和表面证据为主要依据进行审查;对于实体法关系复杂、权属争议较大、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适宜导入诉讼程序兜底处理,以确保各方权利周延保护。
执行实施程序要求及时兑现生效裁判,奉行“债权人中心主义”,强调高效能动。执行异议作为执行实施的后位程序,居于中立立场,要求不偏不倚,兼顾落实相关执行实施程序的原则、理念、精神,实现个案正义。比如在执行财产选定上,选择最简单、最方便、对被执行人影响最小的财产,体现执行经济原则;在“唯一住房”执行和必要生活费用保留上,秉持执行谦抑性原则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于无益处置财产、超标的查封、豁免执行范围等涉及执行裁量权事项的把握上,坚持比例原则;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的合法性、正当性评价上,彰显执行穷尽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