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7-03 09:08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法院: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一切损失”,是否包含律师费?

范丹丹

一、争议焦点

第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届满后,发包方未及时返还土地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承包方为追索土地、维护权益而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一切损失”范畴。

二、案情简要

承包方沙某与某村委会于2012年3月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沙某将其承包的1.25亩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村委会,期限10年,至2022年3月14日届满。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合同履行期间,村委会将该土地另行出租给案外人张某用于种植树木。合同期满后,沙某要求返还土地,村委会以地上树木未办理砍伐证为由未能返还。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返还土地、赔偿土地占用费(按每年损失5000元计算)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流转合同期限届满,承包方要求收回土地经营权的,发包方负有及时返还的义务。发包方以土地上附着物(树木)需审批砍伐为由拖延返还,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承包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属于因对方违约所导致的直接损失,且在双方合同约定的“一切损失”范围之内,亦未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故应由违约方承担。

四、简要分析

合同期满后村委会未向沙某返还土地,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十年流转期限及期满返还的义务,且其以树木砍伐需审批为由的抗辩不能对抗沙某的返还请求权,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律师费损失的承担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该约定中的“一切损失”应理解为因违约行为直接或间接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沙某因村委会违约无法收回土地,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其为此支付的3000元律师费,系保障诉讼权利、解决纠纷的合理且必要支出,与村委会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金额符合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作为土地管理方的村委会,在订立流转合同时应当预见到若己方违约导致诉讼,承包方可能为此支出合理的律师费用。

五、案件索引

(2022)苏09民终5538号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