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25年10月24日(1分)。
理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采分点,1分),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于50万元资金到达甲的账户时,即于2018年10月24日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79条、《民间借贷解释》第9条。
发布于 北京
答:2025年10月24日(1分)。
理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采分点,1分),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于50万元资金到达甲的账户时,即于2018年10月24日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79条、《民间借贷解释》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