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胡震
26-07-03 06:38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Day 77(2026//07//03)
【客观考点 每日带背】77:古代诉讼制度(下)
1.宋代时,犯人翻供则案件改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审理的制度,称为(翻异别勘制)。
2.南宋提刑官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3.明朝由六部等九位重要高级官员会审重大案件的制度称为(九卿会审)或(圆审);明朝在霜降后,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等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死刑犯等重囚犯的制度,称为(朝审);明朝由太监主持会同三法司审案、每 5 年一次的制度,称为(大审)。
4.清朝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在热季重审的制度,故称(热审);清代继承了明朝的朝审,并细分为审理全国(地方)上报死刑监候案件的(秋审)和审理京师附近死刑监候案件的(朝审),朝审一般是在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口诀】明朝又大又圆,清朝又冷(秋)又热。
5.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后,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处理:第一,(情实),即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第二,(缓决),即案情属实,危害性不大,减刑或监候再审;第三,(可矜),即案情属实,情有可原,免死减刑;第四,( 留养承祀),即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亲老丁单,奏请皇帝裁决。【口诀】情缓可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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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