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当今
26-07-03 05:31 微博认证:微博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上班途中车祸公司拒赔10万医药费#不少企业就是在合同上名称起歪心思,以为自己换个名头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这些本身就是换汤不换药的行为,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

我们都知道劳务合同归以前的合同法现在的民法典管,劳动合同归劳动合同法管,两者的差别还是蛮大的,尤其是在对待工伤上。

如果是劳动合同下产生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劳务合同中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认定工伤,损害事故的发生,如果全部是由提供劳务者的过错产生的,由提供劳务者自己承担责任。劳务关系主体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无论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的名义甚至没有合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从目前来看基本上都是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进行认定,并不会因为合同名称就可以规避责任。#热点观点##微博新知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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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