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达逸语
26-07-02 23:06

仔细研读了《律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5条加强了国家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第44条明确了对法官、检察官辞职或退休后从事律师工作的规范标准,第62条正式确立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制度,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进步。

关于第7条我有一点小小的不同意见。涉外法治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的重要国家政策,我也非常支持这个政策。但立法不是喊口号,法律条文要有可操作性,而第7条除了宣示政策之外,明显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建议明确这一条中的“国家”究竟是指哪些国家机关,每个机关在律师行业涉外法治建设中的具体职责究竟如何,这样才能切实推动涉外律师的高质量发展。

另外,近年来在律师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公司之间的竞争,还有对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基本权利的保护,在这次的草案里都没有涉及。《律师法》是我国律师业的根本大法,上次大修已经是将近20年前的事了。这些迫在眉睫的问题,如果这次修法不解决的话,难道要再等上20年吗?

发布于 中国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