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法律版
26-07-02 21:20 微博认证:律师 法律博主

咨询又遇到一个问题,写一下我的的看法。#以案说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29 条,是否确立,父母给子女买房的出资款,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推定赠与的规则?
法条原文: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多数意见认为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在无约定时即为赠与。从条文本身来看,其主要是对父母出资购房在夫妻之间如何分配进行规定,并未直接涉及父母出资性质的推定问题。也就是说,该条款并没有把父母出资的性质直接定义为赠与,而是把重点放在了在已经认定为赠与的情况下,如何在夫妻之间进行财产分配。
也就是,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夫妻之间因父母出资购房而产生的内部财产关系问题。其目的是明确在父母出资被认定为赠与后,该赠与财产在夫妻双方之间的归属和分割方式,以解决夫妻之间可能因此产生的财产纠纷,而非直接确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本身。

那如果没有约定,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款,其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呢?观点展示:
1.父母出资推定为赠与:多数观点认为,父母自愿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将父母的出资行为推定为赠与行为更符合常情。因为从传统家庭观念和情感因素考虑,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往往是为了帮助子女成家立业,让其生活得更好,而不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回报。
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我个人不赞同。这有限制离婚之嫌。

2.临时性的资金出借:极少数观点认为,子女在成年后,父母的抚养义务已经结束,父母没有义务为子女出资买房。在父母未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的情况下,应将出资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是父母对自身债权的处分。(我查了案例,很少,而且基本都集中在某一个省)

其他就是更少见的观点了,比如父母出资可能是一种投资行为,期望子女在购房后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回报,如房产增值等。这种观点在实际案例中较少被提及,因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通常不以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明确的投资协议等证据,则可能被认定为投资关系。
而且这种观点混淆了家事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父母出资购房的本意并非商事投资行为,即便保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出资款应已足够,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维护,婚姻共同体和谐稳定的保障,更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在价值位阶上更高”。

那该如何认定父母出资款项的性质呢?王丹在《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问题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评析》提到方法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她认为应该是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那父母就要举证,“应当由父母就其与子女及其配偶存在借款合意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父母一方仅提供其与自己子女签订的借条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其他事实进行审查,无法达到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的,认定为赠与更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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