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枣枣T
26-07-02 21:14 微博认证:情感博主

#广东女子去医院被拍下隐私部位#把隐私保护的阀门,关在患者开口之前。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次的问题更提前:检查床配置监控摄像头,是否默认暴露患者的身体隐私?在患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其裸露状态。法律没规定“医院不能装监控”,但它划定了“不得侵犯患者隐私权”的红线。这条红线的起点,不是“泄露”,而是“拍摄”。

这不是“疏忽”两个字能扛过去的。 摄像头是设计在建筑里的,不是临时放的;帘子是后来拉的,不是本来就有的。如果院方的基建、院感、医政三道程序都没发现这层隐私缺口,那暴露的就不只是这一间诊室的摄像头,是医院对“患者身体属于私人领域”这一原则的集体漠视。该查的,不只是“谁看了监控”,还有“谁批准了这个位置的监控安装计划”。这扇窗如果能打开,或许能照亮更多同类医患关系里被压平的褶皱。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