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监察法》生效前,实践中按照管理权限的操作惯例是:国家监委办理中管干部(副省部级以上和部分厅局级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省级监委办理省管干部(副省部级以下到副厅局以上干部和现任区县党政主官)的职务犯罪案件,地市级监委办理市管干部(正副处级)的职务犯罪案件,县区级监委办理县管干部(科级及以下)的职务犯罪案件。 最近这几年以来,除了国家监委这一级外,下面三级的管辖基本已经混同了,完全服从办案需要。另外中管干部也不全是国家监委管辖,副省部级以上才铁定由国家监委调查,部分厅局级中管干部也可能由国家监委指定到省级监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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