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的刑法观
26-07-02 18: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105.王某欲杀死李某,准备了一把枪后,出现两种情形。
情形一:王某忽然得知李某曾经救过自己的弟弟,便决定不杀李某。
情形二:王某打听到李某住某个宾馆房间,在前往该宾馆途中,忽然得知,住在该房间的不是李某,而是王某的弟弟。王某只好中途回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情形一,王某构成犯罪中止
B.情形一,王某构成犯罪预备
C.情形二,王某构成犯罪中止
D.情形二,王某构成犯罪预备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这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犯罪预备的认定方法之一是行为人是否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着手”,即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A项正确。情形一中,王某本来能够杀死李某,但由于李某救过自己的弟弟而决定不杀李某的,属于能为而不为的犯罪中止。
B项错误。情形一中,王某欲杀死李某,在准备了一把枪后,忽然得知李某救过自己的弟弟而决定不杀李某的,不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着手”的犯罪预备。
C项错误。情形二中,王某在前往该宾馆途中得知房间中住的不是李某时,中途回家的,属于因对象不存在而不能实现杀死李某的危害结果的情形,属于不能为而不为,而非能为而不为的犯罪中止。
D项正确。情形二中,王某在前往该宾馆途中得知房间中住的不是李某时,中途回家的。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即对象不存在而未能“着手”的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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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