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法苑
26-07-02 17:13 微博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普法课堂##低头走路撞上商铺落地窗,能否向商家索赔?#
读者来信:不久前,我和妻子到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给孩子咨询培训课程相关事宜。离店时我因低头看手机,不小心撞到该机构的透明玻璃落地窗上,摔倒受伤,花费医疗费近2000元。事发后,妻子对现场进行录像。录像资料显示,落地窗上既未张贴警示标识,附近也未设置告示牌。我认为,该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机构声称,我撞到落地窗受伤系我低头行走和看手机未看路所致,只能自行承担责任。请问,该机构应当赔偿我的损失吗?

专家解答:一方面,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育培训机构作为该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在经营场所安装透明落地窗时,应当充分考虑该落地窗易发生的相关危险,但其未在玻璃上设置警示标识,也未在落地窗附近设置相关的提示标志牌,所以可以认定该机构并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给你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你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采取相关预防措施,避免遭受侵害,从而保护自身身体、财产安全。然而,你离店时低头走路并看手机,导致撞到落地窗受伤,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教育培训机构可以主张减轻自己的责任。关于教育培训机构和你的具体责任比例,应当综合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确定。在教育培训机构拒不赔偿你相应损失的情况下,你可以诉至法院解决问题。(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