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被当众宣读男子愤而报警#一个20年前的诈骗犯,刑满释放后想当楼组长,他的犯罪记录该不该被当众宣读?#律师说法#
上海浦东的鲁先生竞选楼组长,会上有人当场宣读他2005年的诈骗前科。他当场报警,警方终止调查,指引他走民事诉讼维权。
法律上怎么看?首先得明确:楼组长是什么? 它就是社区群众自治的志愿者,不是公务员、不是事业编、更不是村干部,不具备任何行政职级和法定权力。用公职人员的政审标准去要求一个楼组长候选人,本身在法律上就站不住脚。
再说核心问题——犯罪记录能不能公开? 答案很明确:不能。公安部2021年《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十六条写得清清楚楚:查询获悉的犯罪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居民代表会议无权查询并公开他人犯罪记录,就算通过合法渠道查到了,也只能用于内部资格审核,严禁公开扩散、当众宣读。
《民法典》第1032条也规定,犯罪记录属于私密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样将犯罪记录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受到最严格保护。当众宣读,已经严重超出了必要限度。
那警方为什么终止调查?因为当众宣读前科本身不构成刑事犯罪,它属于民事侵权——侵犯的是鲁先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所以警方的指引是对的:这事儿得去法院起诉,而不是找警察抓人。
最后说句扎心的话: 法律给了刑满人员重新做人的机会,但社会给不给,是另一回事。 http://t.cn/AXoGgT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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