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定云律师事务所已依法接受唐嫣女士(下称“委托人”)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代理委托人针对相关主体侵害其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行为开展诉讼维权工作,现就相关案件进展说明如下。
本所律师已代理委托人对部分侵权网络用户提起民事诉讼,其中,下列案件已于近日取得生效判决:
与陈**(知乎账号“啦**”实名认证主体)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认定,本案被告在无事实依据的前提下通过案涉知乎账号在公共网络平台发表有损委托人名誉的言论,构成诽谤,侵害了委托人的名誉权。判决生效后,该案被告已遵照(2026)沪0101民初2953号生效判决,通过账号发布手写致歉声明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致歉声明,向委托人公开赔礼道歉,并已履行完毕相关赔偿义务。(附图1-3:致歉信、案涉知乎账号发布的道歉声明、《人民法院报》刊登内容)
与姜**(微博账号“路*********y”实名认证主体,账号uid:6********3)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认定,案涉账号在微博平台发布的针对委托人的相关言论,目的为贬损委托人的名誉,对委托人的人品进行否定性评价,案涉言论构成对委托人名誉权的侵害。同时,在微博平台以丑化方式发布委托人肖像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肖像权。因案涉微博账号已注销,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委托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现该案被告已遵照(2025)沪0101民初36119号生效判决,通过《人民法院报》刊登致歉声明,向委托人公开赔礼道歉,并已履行完毕相关赔偿义务。(附图4-5:致歉信、《人民法院报》刊登内容)
本所代理委托人的其他名誉权案件仍在正常推进中,法院近期已就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相应情况将在判决生效且相关判决义务的履行情况落实后,择期另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