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
* 关于 ComplexCon(与 AAO 有关)、成立组合等事项,全部都是成员们一起做的。
* 此外,EO、Elle、Omega 等事项,在之前的案件中公司方面就已经知情。
* 而且,成员们从未以 NewJeans 的名义进行过这些活动。
* 被告方还主张,原告现在却好像只有丹尼尔存在特别重大的解约事由一样来陈述,这是违反诉讼上的“禁反言原则”和“诚信原则”(原文听得不太清,大概是这个)的行为。
(“실의측”应该是听错了,大概率是신의칙(诚信原则),即韩国法律中的“信义诚实原则”。发帖人自己也说没听清,所以不能百分之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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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
“是你们自己擅自离开的。法院认定不是那样之后,你们又想回来,现在却反过来说‘你们之前不是说会原谅我们吗?不是你们叫我们回来的吗?’这种说法,就是典型有过错的一方才会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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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用这种态度提起诉讼真的可以吗……?
感觉有点像……
“我心里不舒服,所以我要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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