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防范诈骗##网络普法#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泗县发布
26-07-02 14:57 微博认证:中共泗县县委宣传部、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官方微博
#防范非法集资、防范诈骗##网络普法#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