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被当众宣读男子愤而报警##律师说法#
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有关隐私权的案例,值得说几句:
1、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在相关案例中往往是两种相互冲突的权益,但均属于宪法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两种权益不存在谁比谁更具有价值应当优先保护的问题。
2、暴露他人隐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采利益衡量的标准进行判定,即,在大众知的权利面前,隐私权是否应当退让,需要结合隐私公布的范围、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大众知道的利益等综合判定。
3、在本案中,鲁先生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05年,服刑6年后大概是2013年出狱。2013年案发时已经13年,这么长的时间,鲁先生早已重新融入社会,其不受他人负面评价、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应当优先保护。
4、居民代表会议虽然范围不大,但亦属于公众范畴,会给鲁先生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而且,楼长的选举与诈骗这种经济犯罪之间不具有适当的关联,公众对此没有必须了解的必要。
所以,本案中公布鲁先生的犯罪记录属于侵犯其隐私的行为,鉴于侵害行为并不严重,让公布的人道歉即可。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