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鲲刘律师
26-07-02 14:07 微博认证: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法律博主 超话小主持人(微博法律大讲堂超话)

#官方回应西安赛格商场坠楼事件#
网传西安赛格国际购物中心坠楼事件中,涉事商户疑因被商场处以千万元“罚款”而陷入绝境。抛开悲剧本身,仅就该笔“天价罚单”审视,商场的行为已明显构成对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触碰了法律红线。

首先,商场根本无权实施“罚款”。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这一权力专属于法定行政机关。商场作为民事主体,与商户是平等的商业合作关系,并非行政管理主体。其在合同中设定的所谓“罚款”,本质上属于违约金条款。然而,当商场以管理者自居,动辄祭出千万元级别的“罚单”时,实际上是将商业合同异化为“行政命令”,混淆了私法自治与公权强制的界限,是典型的越权行为。

其次,该“罚单”严重违反公平原则与违约金填平规则。据网传信息,商户系因“拆单用券”被罚1145.6万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若商场的实际损失仅是少量的优惠券补贴,却索要千万赔偿,显然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超过损失30%即可请求调减。商场利用格式合同设定此类显失公平的条款,且在商户提出异议时不予协商,直接采取冻结货款、强制清退等措施,是利用其强势地位进行的“掠夺性索赔”。

再者,商场利用格式条款剥夺了商户的救济权利。此类“天价罚单”通常隐藏在商场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商场往往凭借其招商优势,在合同中预设高额违约金,并在争议发生时拒绝任何磋商空间,使得商户在面对不合理的巨额索赔时,难以通过正常商业谈判获得救济,被迫陷入被动挨打的境地。

此外,商场随意扣押营业款的行为亦涉嫌违规。原商务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无合法依据扣押供应商货款。商场在未获得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情况下,擅自截留商户经营所得以抵扣所谓的“罚款”,实质上是行使了本应由司法机关行使的强制执行权,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权利失衡。这种将自身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正是权利滥用的直观体现。

综上,无论商户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商场以“罚款”之名行“勒索”之实,利用格式合同和优势地位强加天价赔偿责任,已构成对契约精神的背离和对民事权利的粗暴践踏。
#律师说法#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