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赛格# 这巨额罚款怎么就能“认”呢?令人唏嘘。 #律师说法#
焦点一:商场“罚款”条款的法律性质及违约金调减规则
商场作为民事主体,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其在合同中约定的“罚款”,实质上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五条,合同一方违约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可约定违约金。因此,商场此类条款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约定,其目的是弥补违约损失,而非惩罚。
调减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商户)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法院在判断是否“过分高于”时,会以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为基础,并综合考量合同主体地位、交易类型、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超过造成损失的30%即为“过分高于”,这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例如,商场因商户违约实际损失1万元,违约金高达2万元以上,则可主张调减。商户需首先举证商场实际损失较小或违约金明显高于损失。后续,法院会要求商场就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举证。
焦点二:事后翻旧账处罚及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商场在合同履行完、无新的违约行为后,事隔多年翻查旧账进行处罚,首先面临诉讼时效问题(一般3年)。更重要的是,若合同中并无明确、可量化的“事后审查权”或“无限期追责权”,这种翻旧账行为缺乏合同依据,属于滥用权利,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法院不会支持这种“秋后算账”式的随意处置。
其次,如果该处罚条款是商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商户协商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以下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1.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商场)责任、加重对方(商户)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2.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商户收取货款的核心权利)。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现,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商场)必须采取合理方式(如加粗、加黑、单独告知)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巨额罚款、扣押货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若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商户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视为未约定)
焦点三:关于长期扣押货款
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商场长期扣押商户营业货款,直接构成违约(侵犯商户的货款所有权和收取权),同时可能构成一般侵权,甚至属于滥用民事权利。商户可通过提起诉讼,主张商场返还货款本息(合同责任)或赔偿财产损失(侵权责任),并可主张因此造成的资金链断裂等可得利益损失。#警方回应网传西安一商场有人坠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