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0万改造民居退租被索赔租户发声##律师说法#
类似这种案件,在法律上如何解决,尝试分析:
1、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约定了是否可装饰装修、退租时装饰装饰是否恢复原状、添附的材料仍留存的价值归谁等事项,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约定不明确的,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解释的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及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原则。既要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也要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2、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没有对装饰装修相关问题进行约定,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无论租赁合同使用的是“装饰装修”,还是法律条文使用的改善或增设他物,甚至学说上使用的添附,都可以适用《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不因用语不同而存在区别。
3、但是,如果是对租赁房屋进行变更,比如将库房修建为住宅,将住宅修建为办公室,拆除承重结构,使主体结构发生变化,这些情形超过《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修缮和增设他物的范围,则构成侵权,需要赔偿,并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未超过《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的范围,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博主认为出租方无权直接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出租方才有权解除合同。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本案中,徐先生装修花了30万,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但不能视为出租人放弃了要求恢复原状的权利。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仍然有权提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要求。
4、如果出租方确实对装修的事实不知情,在知情以后是否有绝对的权利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按照《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似乎认为只要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的任何改善或者增设他物都需要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的此项权利不受限制,因为房子是出租人的,是否保持房子的某个状态,所有人享有排他、绝对的决定权。即便是在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善的情况下,出租人仍然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即便恢复原状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此项请求也应得到支持。这是《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尊重所有权的意涵。
5、但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物尽其用的经济原则,如果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并非其真实意思,只是想通过提出这个要求迫使承租人给与赔偿。而且,从客观情形看,房屋的改善并不影响出租人按照房屋本来的性质进行使用,不影响继续出租的,出租人恢复原状的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6、本案中,房东要求徐先生赔偿,无法得到支持。
首先,徐先生付出30万元对房屋进行修缮,不但没有降低房屋的价值,反而提高了房屋的价值,客观的说,对房东是利益,不是损害。房东对此否定的,是恶意抗辩,否定无效。
其次,房东没有要求恢复原状,实际是肯定修缮是具有价值的,客观上不需要恢复原状,也就不会发生恢复原状的损失。
其三,房东已经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说明没有影响房屋的使用收益,房东再要求赔偿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如果诉到法院,法院不会支持房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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