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枝鱼
26-07-02 11:29 微博认证:美食博主

#花30万改造民居退租被索赔租户发声#浙江嘉兴的徐先生花30多万元把一幢“常年荒废、水电全无”的民居改造成摄影咖啡馆,退租时不仅没拿到一分钱补偿,反被房东索赔约5万元门窗围墙维修费,而房东已将翻新后的房屋以更高价格转租,被质疑“两头吃”。
一、事件经过
徐先生2023年在嘉兴租下一幢乡村民居,用于经营摄影和咖啡业务。签约时房屋状态极差——“常年荒废、水电全无、整屋漏水、墙皮脱落”,几乎无法直接使用。在征得房东口头许可后,徐先生投入超过30万元进行系统性改造,包括重做水电、修缮墙体、更换全套门窗、重建围墙、室内精装修等,相当于重新造了一幢房子。
2026年3月租赁合同到期,徐先生按约定退租时矛盾爆发。房东不仅未对高额改造投入做任何补偿,反而要求徐先生赔偿门窗和围墙的修理费,金额约为5万元。更让徐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东已将改造一新的房屋以更高价格重新出租——年租金从原来的5万元涨至8万元,涨幅达60%。
徐先生因此质疑房东“两头吃”:一边享受改造带来的租金收益,一边反向向改造者索赔。
二、房东索赔的争议点
房东目前仅口头提出约5万元的维修费,至今未提供具体维修清单或鉴定报告,举证明显不足。徐先生提供的改造前照片显示,原有门窗、围墙早在改造前就已经破败不堪,他的改造行为实际上是对破败设施的重建和修复,而非损坏完好设施。
根据《民法典》第710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原有设施已经丧失使用功能,徐先生的改造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合理改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风险与维权路径
这起纠纷的核心矛盾在于,改造仅依靠房东的口头同意,没有在租赁合同中写明装修归属、增值补偿等条款。根据《民法典》第715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造需经出租人同意,口头约定在对方反悔时难以成为维权依据。
在法律层面,徐先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维权:
固定核心证据:保存房屋出租前原貌的照片和视频、与房东沟通改造事宜的微信记录或录音、30万装修的采购和施工付款凭证、以及房东收房后立即高价转租的证据。
主张不当得利:徐先生的改造行为客观上让房屋从无法使用的状态变得具备商业经营条件,直接推动了租金从5万元涨到8万元。房东在享受这份改造红利的同时还向改造者索赔,有违公平原则。
反驳赔偿责任:房屋门窗、围墙是徐先生翻新重建的,并非租客使用导致的损坏,房东无权索要维修费。经出租人同意的硬装属于添附,拆除反而会损毁房屋,法律不支持恢复原状的要求。
四、给租房创业者的提醒
这起纠纷暴露了乡村房屋租赁市场中口头约定的高风险。对于需要大额装修才能经营的创业者,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大额改造前务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改造范围、费用承担、退租后装修残值处理和补偿标准。
签约时对房屋原始状态进行全方位拍照、录像留证,保留所有改造过程中的采购发票、施工记录。
与房东的所有沟通尽量保留书面或录音记录,口头承诺在法律上基本没有保障。 http://t.cn/AXobueLc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