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7-02 09:55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很奇怪耶,替身不是很正常么,但被打码就显得有些不正常了。

难道“国际通行规则”(我以为的)不是通过镜头调度等隐藏替身的脸,而不是打个码就过去了吧?这也太敷衍了,这么大的制作还五毛钱特效么?

#网友称白鹿打戏疑为替身# ​

但是,我的确从这个新闻中,感受到了可以普法的味道,哈哈。

我就不去纠结这两家你替身我替身的问题了,用替身本来就很正常,多与少本身也就是戏份要求,有些演员愿意为了角色多学一点,自己上,有些演员学不来,这都很正常,一切都是为了最终的艺术呈现,我觉得没有谁是谁非,或者谁不敬业。

倒是,#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替身的权利呢?

首先,替身的脸可能不能出现在剧中,这点应该在双方的合同中均能呈现,也就是替身也愿意放弃肖像展示的权利,而拿一份替身的劳务费就行。

但我觉得,剧组不能偷懒。

打码并非唯一解啊,一般不都通过更精细的镜头调度、光影处理或后期合成技术,实现平滑过渡么。

还有一点,替身演员也是“表演者”,也有署名权。

但,重点来了。

有些演员可能不愿意被人知道用了替身,于是就想一整个让替身消失,在片尾字幕上替身名字也不见了。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表演者应当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即署名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权利。

替身演员在影视作品中通过自己的形体、动作完成了特定镜头的表达,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演者。

既然是表演者,理所当然应当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所以,你说呢?

(本文仅做法律科普,不涉及任何艺人!求生欲满满~)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