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人民法院
26-07-02 09:34 微博认证:东方红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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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