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人民法院
26-07-02 09:30 微博认证:东方红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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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