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保安签劳务合同被拒赔#】#超龄保安起诉维权获赔5千元加班费# 刘某生于1962年,2022年8月,60岁的他入职某公司担任保安。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名为《劳务合同》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且不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在随后近三年的时间里,刘某先后与公司续签了三次合同,实行“上一天休一天”的工作模式,月报酬在2000元至2400元不等。
2025年4月,刘某向公司提出维权诉求。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自2022年8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要法定节假日三倍加班工资10800元、返还被扣罚款800元,以及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用25000余元。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超龄用工”案件。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刘某还能否主张劳动关系及相应的劳动法权益?法院审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随着近年来我国对超龄劳动者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超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具有独立特征的“超龄用工关系”。这种关系既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也不同于平等主体间的普通劳务关系。因此,刘某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的是“超龄用工关系”。
虽然否定了传统劳动关系,但法院强调,超龄绝不是用人单位规避责任的“挡箭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即将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等精神,超龄劳动者依然享有休息休假等基本权益。针对刘某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向刘某支付2022年8月至2025年4月期间共计13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050.58元,并返还罚款800元。(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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