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孟献贵
26-07-02 08:13 微博认证:众合教育民法独家签约教师

答:成立(1分)。
理由: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系采分点,1分)的除外。
本案中,周某与王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500万元,月利息3%,月服务费3%”,显然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该利率应依法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所以,吴某的回函理由中所称“周某与王某约定的利息和服务费过高”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80条、《民间借贷合同解释》第25条。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