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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02 08:06 微博认证:外交部 赵立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了几个专门机构?有几个䃼充协定?】一、《公约》的制定

海洋自由与海洋管辖的矛盾自始贯穿于海洋法的整个发展历程。自17世纪,海洋法开启了早期的发展历程,著名海洋法学者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发表了《海洋自由论》;18世纪,一些国家主张将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逐步形成以领海制度和公海自由为主要内容的近代海洋法。20世纪中期,沿海国对海洋的管辖要求开始主导近代海洋法的发展。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单方面主张将美国的管辖权扩张至该国大陆架上的一切自然资源。其他国家纷纷效仿,进而对上层水域提出了类似于主权性质的权利要求。国际社会由此开启了三次海洋法会议进程,逐步确立起成文的海洋法制度。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举行,通过了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开启了海洋法由习惯规范向条约规范转变的进程。

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举行,由于各国在领海宽度问题上分歧严重,无果而终。

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美国纽约拉开序幕,167个国家参与,经过9年漫长且艰苦的谈判,1982年《公约》通过并开放签署。1994年11月16日,《公约》正式生效。中国是首批签署《公约》的国家之一,于1996年批准了《公约》。截至2026年5月,《公约》已有172个缔约方。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是各国利益协调的产物,也是传统海洋法的广泛编纂和逐步发展。《公约》共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446条。《公约》第一部分是用语;从第二部分至第十一部分分别规定了不同种类的海洋区域及其法律地位,包括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和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区域;第十二部分至第十四部分规定了所有海域都适用的相关规则,包括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十五部分是关于海洋争端的解决;第十六、十七部分是一般规定和最后条款。

《公约》主要在以下方面发展了海洋法:(1)规定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2)允许沿海国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3)确立基于自然延伸原则的大陆架制度;(4)确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5)确认了新的公海自由;(6)确立了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法律制度;(7)确保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8)确立了各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方面的权利与义务;(9)确立了海洋争端解决方法,设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

《公约》设立了三个专门机构:(1)位于牙买加金斯敦的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管理国际海底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2)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负责审议沿海国提交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资料;(3)位于德国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解决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争端。

三、《公约》的发展

《公约》一直处于发展过程中,后续通过了三项补充协定。(1)1994年通过《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成为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既体现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又构建起一套新的海底资源管理和开发制度。(2)1995年通过《执行〈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补充了专属经济区的渔业法律制度。(3)2023年通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BBNJ协定》),继承和发展了深海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等主要制度。中国全程参与BBNJ协定谈判,是首批签署国之一。

来源:边海纵横微信公众号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