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维权”成为产业链:商标批量诉讼对个体经济的系统性风险及公益诉讼的规制路径
摘要: 近年来,以商标权为诉由、针对小微个体工商户的批量诉讼呈现出产业化、流水线化特征。此类诉讼往往以和解金为主要盈利来源,对缺乏法律资源的个体经营者形成”降维打击”,不仅侵蚀了基层营商环境的根基,更在宏观层面构成对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本文从公共利益视角出发,分析捕猎式商标诉讼的运作逻辑与危害,并探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提起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作为制度纠偏工具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从”个案维权”到”产业捕猎”:一种新型诉讼异化现象
知识产权保护的本意,是通过赋予权利人排他性权利,激励创新与诚信经营,最终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然而,当诉讼本身异化为盈利模式,制度的初衷便发生了扭曲。
在司法实践中,一种值得高度警惕的现象正在蔓延:某些主体将商标注册与诉讼外包相结合,形成”批量取证—批量立案—和解收割”的闭环产业链。其典型操作模式包括:
第一,权利基础的策略性构建。 通过抢注行业通用词汇、地名或近似标识,构建形式上的”权利基础”。这些商标往往并非用于实际经营,而是作为诉讼的”筹码”。
第二,取证方式的选择性设计。 利用公证购买、拍照取证等手段,在目标商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固定证据。部分案件中,取证行为本身带有明显的”钓鱼”色彩,刻意制造或放大所谓的”侵权事实”。
第三,诉讼对象的精准筛选。 优先选择法律认知薄弱、应诉能力匮乏、现金流紧张的乡镇个体工商户。这些商户往往无力聘请律师,面对法院传票和索赔金额,只能选择花钱和解以求息事宁人。
第四,和解机制的制度性套利。 索赔金额通常设定在商户”可承受但不愿承受”的临界点——低于应诉成本,但足以侵蚀数月甚至一年的利润。大量商户在权衡利弊后,被迫接受和解,形成稳定的现金回流。
据公开报道,有律师在十年间代理同类案件超过八千件,日均处理两到三起,形成高度工业化的诉讼流水线。这种模式已经偏离了权利救济的轨道,演变为对弱势市场主体的系统性”捕猎”。
二、个体经济的”毛细血管”正在失血
个体工商户是中国经济的”毛细血管”,也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据统计,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超过1.2亿户,带动就业近3亿人,其中大量分布在县城、乡镇和社区,是基层民生最直接的承载者。
捕猎式商标诉讼对个体经济的伤害,绝非简单的”商业纠纷”可以概括:
(一)生存权的直接威胁
对于一家乡镇理发店、小餐馆或便利店而言,数千元至数万元的索赔意味着数月甚至全年的净利润。更严峻的是,部分诉讼还伴随诉前禁令、财产保全等措施,直接冻结经营账户,使本就脆弱的现金流瞬间断裂。一旦赔偿无法到位,店主可能面临倒闭、失业乃至家庭破裂的连锁反应。
(二)营商信心的深层侵蚀
当”持证维权”异化为”持证勒索”,基层商户对法治环境的信任将受到严重冲击。许多经营者在遭遇诉讼后,产生”多做多错、不做不错”的消极心态,甚至主动收缩经营规模、减少创新投入,以避免成为下一个目标。这种”寒蝉效应”对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业创新的政策导向形成了直接对冲。
(三)社会矛盾的积聚风险
批量诉讼往往在同一区域、同一行业集中爆发。当数十家甚至上百家同类商户同时被诉,极易引发群体性焦虑和对立情绪。如果处置不当,原本属于民事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可能演变为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点。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如果境外主体利用我国法律程序对基层商户进行大规模”收割”,其社会心理冲击将远超经济层面,甚至可能成为影响基层治理的敏感因素,有成为敌对势力搞乱中国的新手段的可能。
三、现行规制体系的困境:为何”恶意”难以认定?
面对捕猎式诉讼,现行法律并非毫无回应。《商标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对恶意抢注、恶意诉讼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亦曾明确表示:“不提倡、不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大规模提起诉讼并获取利益作为普遍商业模式。”
然而,在实践层面,对捕猎式诉讼的规制仍面临结构性困境:
第一,“恶意”的举证门槛过高。 民事诉讼中,被告需证明原告”明知无权利基础而故意起诉”,这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个体商户而言几乎不可能完成。原告只需提供商标注册证和侵权公证书,即可在形式上完成举证责任,而被告要反证其”主观恶意”,需要调取对方的注册历史、经营模式、诉讼记录等内部信息,成本极高。
第二,分散应诉难以形成合力。 批量诉讼的被告往往是分散在各地、互不相识的小商户,缺乏组织能力和信息共享机制,难以形成集体抗辩。即便个别商户胜诉,也无法阻止诉讼机器转向下一个目标。
第三,行政与民事程序的衔接不畅。 虽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存在时间差和信息壁垒。当商标被宣告无效时,往往已有大量商户被迫和解或败诉,损害难以挽回。
第四,境外主体的规制盲区。 部分批量诉讼由境外主体发起,利用其在知识产权国际布局中的先发优势,对我国基层商户形成”降维打击”。由于诉讼主体涉外、权利来源复杂,个体商户更加难以应对,而现有制度在跨境恶意诉讼的识别与拦截方面仍存在空白。
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一把尚未出鞘的”制度利器”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制度或许为破解上述困局提供了新的路径。
(一)制度依据:从《商标法》修订到检察实践
2023年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针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从检察实践探索正式上升为立法方向。
在实践层面,检察机关早已展开布局。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对某文化传媒公司假冒著作权人提起恶意诉讼5800余件的案件挂牌督办,指导多地检察机关同步依法监督法院再审,并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线索741件,立案612件,知识产权检察厅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专业化、综合化办案机制的成熟。
(二)公益诉讼介入的独特优势
相较于个体商户的分散应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优势:
1. 调查核实权的刚性保障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享有调查核实权,可以调取涉案主体的商标注册档案、诉讼记录、财务流水、关联公司信息等关键证据。这种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能够有效打破信息不对称,查明原告是否存在”权利滥用”“恶意囤积”“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等核心事实,从根本上改变被告的举证劣势。
2. 穿透式审查的系统性纠偏
检察机关可以跳出”个案侵权”的微观视角,从宏观层面审查批量诉讼的整体模式:是否存在同一主体在短时间内对不特定多数商户发起诉讼?和解金是否构成其主要收入来源?权利基础是否存在瑕疵?这种”穿透式”审查,有助于将分散的个案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法院认定”恶意诉讼”或”权利滥用”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
3. 公共利益的精准锚定
捕猎式诉讼的受害者表面上是个体商户,但深层损害的却是公共利益: - 市场秩序:扭曲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助长”注册—诉讼—牟利”的投机风气; - 社会公平:利用法律程序对弱势群体进行系统性掠夺,加剧社会分化; - 司法资源:大量消耗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挤压真正需要救济的案件空间; - 国家形象:若境外主体频繁利用我国司法程序对基层商户进行批量”收割”,将损害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国际声誉。
上述利益均符合公益诉讼”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范畴。
4. 诉前程序的柔性治理
公益诉讼并非只有”对簿公堂”一种路径。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可以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圆桌会议、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如市场监管部门对恶意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或推动行业自律。这种”柔性治理”能够以较低的社会成本实现纠偏效果,避免大量商户陷入漫长的诉讼泥潭。
五、制度构建建议:从”个案监督”到”规则之治”
要让公益诉讼真正成为遏制捕猎式诉讼的”制度武器”,还需要在以下层面进一步完善:
(一)建立批量诉讼的预警与识别机制
建议检察机关与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同一主体在短时间内提起的批量诉讼进行自动预警。当某一主体在特定期间内起诉数量超过阈值(如一年内超过50件),系统自动标记并推送至检察机关,启动初步调查程序。
(二)明确”重大不良影响”的认定标准
《商标法修订草案》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作为检察机关介入的条件之一,但尚需细化。建议将以下情形纳入认定范围:针对县域及以下区域小微商户的批量诉讼;涉及民生基础行业(餐饮、理发、零售等)的集中诉讼;由境外主体发起且存在明显权利滥用嫌疑的诉讼;已引发群体性舆情或社会稳定风险的诉讼。
(三)探索”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的衔接模式
对于尚未达到公益诉讼立案标准,但个体商户确实无力应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启动支持起诉程序,为商户提供法律咨询、证据收集、诉讼代理等帮助。若审理中发现存在系统性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可及时转化为公益诉讼。这种”梯次介入”模式,既能实现对弱势群体的精准帮扶,又能确保公共利益保护的全面覆盖。
(四)推动惩罚性赔偿与公益诉讼的协同
对于被认定为恶意诉讼或权利滥用的主体,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可主张其赔偿因诉讼给众多商户造成的总损失,并建议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将恶意诉讼主体纳入知识产权领域”黑名单”,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提高其违法成本。
(五)警惕”工具化”风险,捍卫制度主权
在对外开放持续深化的背景下,需要高度警惕知识产权诉讼被工具化的风险。如果境外主体利用我国法律程序对基层商户进行大规模”收割”,其社会效应将远超商业范畴。建议建立涉外知识产权批量诉讼的专项审查机制,对境外主体发起的、针对我国小微商户的集中诉讼进行主权性审查,确保我国的司法资源不被滥用,基层民生不被外部资本逻辑所裹挟,保护我们来之不易的安定发展环境。
结语:让知识产权保护回归”保民”初心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初衷,从来不是为了制造一个”以诉养权”的寄生阶层,而是为了保护真正的创新者、诚信经营者,最终惠及社会大众。
当一家乡镇理发店因为使用了某个行业通用词汇而被起诉索赔,当一位小商贩因为不懂法律程序而被迫掏钱和解,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个案的不公,更是制度运行中的”肠梗阻”。
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恰恰可以在此时发挥”兜底”作用——它不是为了取代市场自治,而是为了在市场失灵、个体无力、公共利益受损的缝隙中,注入国家公权力的纠偏力量。
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当捕猎式诉讼的”枪口”再次对准弱势群体时,检察机关能够依法亮剑,以公益诉讼之名,守护亿万个体工商户的生计与尊严,守护中国经济的”毛细血管”,守护法治社会最朴素的公平正义。
(本文由大模型综合网络星系生成,不构成法律意见,注意大模型幻觉风险。文中案例描述已做脱敏处理,不指向任何特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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