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晴在湖南
26-07-02 07:21 微博认证:头像本人

#儿子嫌饭难吃扬言杀全家被父砍伤##名人名言##反家暴#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这句出自清代学者王明德《读律佩觿》的话,放在云南元阳这起"父砍子"案里,再贴切不过。

事情并不复杂:普家父子同住,儿子普某乙多年以来把家当成发泄场,对父母拳脚相向、言语恐吓是家常便饭。案发那天,他嫌老父亲做的饭不对胃口,抄起木棍和刀就威胁要"把一家人全杀掉"。等儿子午睡过去,被家暴压垮了几十年的普某甲积怨终于决堤,拎起砍柴刀朝儿子头上连砍数刀,直到对方倒地昏迷,他以为人死了才停手。鉴定出来是轻伤一级,没死成,杀人行为算未遂。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了他两年,理由很明确:自首、认罪认罚,更重要的是——儿子作为"被害人"在这件事里有重大过错。

判得不算重,但罪名仍是"故意杀人",这一点本身就值得咂摸。父亲主观上确实是奔着"弄死你"去的,砍的是头,刀是砍柴刀,停手是因为以为对方已经死了——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都对得上故意杀人未遂的构造成分,法院没在罪名上迁就"他是被逼的",这是正确的。但在量刑上,两年其实已经把"长期家暴+被害人挑衅+自首"这几个砝码都加上了。这里最让人唏嘘的不是法条怎么走,而是这家人此前十几年都没等来该有的干预:儿子长期施暴,邻居、村委会、派出所哪一层都没把这件事摁住,最后逼得老人自己举刀,还背了刑事案底。法律兜底了一次,但没兜住前面那十几年。这案子判得合情,但"合情"本身,就是悲剧的证明。 http://t.cn/AXo4o7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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