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76(2026//07//02)
【客观考点 每日带背】76:古代诉讼制度(上)
1.西周断案时用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称为(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口诀】断案用五听,辞色气耳目。
2.(春秋决狱)是指汉代在司法实践中,不仅依据汉代法律,而且依据以《春秋》为代表的经典体现的儒家精神来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董仲舒提出(原心定罪),即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除刑责;首恶者从重惩处;主观上无恶者从轻处理。该制度是对传统司法审判的一种积极补充,但易为司法官的擅断留下借口。【口诀】春秋决狱,原心定罪,无恶从轻,有恶必惩。
3.根据“天人感应”理论,汉代死刑执行实行(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死刑的执行时间一般要在立秋后冬至前进行。【口诀】天人感应,秋冬杀人。
4.唐代创立的,对伤人罪后果不立即显露的,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制度,被称为(保辜)。
5.唐代,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法司长官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被称为(三司推事);而对于不便解送中央的地方大案,派三法司重要官员前往审理的制度称为(三司使)。
6.唐代若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的制度称为(都堂集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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