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答案:不对。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当公司无法清偿对外债务时,公司债权人以“挂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挂名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挂名股东”需承担公司对外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个说法对不对#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6-07-01 21:20 微博认证: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