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7-01 19:32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这个事情很像一个法考题目,我们法律人就一直在各种权利中寻求平衡,我不确定我的分析结果一定正确,但我想我的分析过程可能更重要。

#疑似赖伟明车厢脱鞋被吐槽#

我觉得主要的争议在于:这是舆论监督,还是对公众人物容忍度的过度索取?

先厘清第一个问题:私生饭的偷拍,法律上怎么定性?

高铁车厢虽是公共场所,但“公共场所”不等于“无隐私”。

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第1033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拍摄、窥视、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有人说“在公共场合被拍不算侵权”,我不这么认为。

公共场所不等于无隐私权、无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随意进行拍摄都属于侵权行为。即便在公共场合,明星也享有一定的隐私权期待。

更何况,据赖伟明方称,乘务员和乘警曾“屡次劝阻并严厉警告不许发布”,偷拍者仍将视频发布传播。这已经不是“随手一拍”的问题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简单总结:偷拍违法,传播更违法,这是肯定的。

那第二个问题是:公众人物有没有“容忍义务”?

法律上确实存在“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这个概念。

公众人物对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项需承担一定容忍义务。

但请注意限定语:仅限于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项。

一个人在高铁商务座脱鞋休息——这涉及什么公共利益?没有。

它不涉及违法犯罪,不涉及食品安全,不涉及公共安全。

它充其量是一个公德层面的行为是否妥当的问题。

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不等于“放弃所有隐私”。私人活动、非公共事务,同样受法律保护。

用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来审判一个人的公德,这个逻辑本身就站不住脚。

再说第三个问题:脱鞋到底合不合适?

我觉得,这是整件事里最容易被情绪淹没的部分。

客观说,高铁商务座配备一次性拖鞋,座椅可完全放平,脱鞋躺睡本就是服务设计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说,脱鞋本身不违反任何铁路规定。

但“不违法”不等于“没问题”。密闭车厢里,如果确实产生异味影响邻座,那就确实涉及公共礼仪。

问题正在这里,我们不知道有没有异味,哈哈哈哈,这个纯凭发帖人的说法。

那这是主观感受还是客观事实?没有第三方验证……

最后说下:

舆论监督的正当性,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目的正当,不等于手段可以违法。

回到最初的问题:这是舆论监督,还是对公众人物容忍度的过度索取?

我的答案是:真正的舆论监督,监督的是公共事务、公共利益,而不是一个人的脚。

当“监督”变成对私人行为的围猎,当“爆料”建立在违法偷拍之上,我们就该警惕了——今天被偷拍的是明星,明天被偷拍的可能是任何一个普通人。

#律师说法##赖伟明方怼私生造谣#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