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船员作业过程中溺亡 被挂靠公司不能免责#航运领域船舶挂靠经营现象时有发生,一旦船员务工期间不幸身亡,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船员因工死亡纠纷案件,依法明确:船舶挂靠并非免责金牌,被挂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小肖经熟人介绍,受雇于个体老板孟某,上船工作。为了方便经营和获取运输资质,孟某将自己这艘船挂靠在具有正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平南某船务公司名下,平时小肖的工资由孟某微信支付,船务公司并未直接参与日常管理。
2023年11月的一天,船舶在港口停靠,孟某安排小肖对螺旋桨进行维修作业,小肖在作业过程中溺水身亡。小肖的亲属向平南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要求船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平南县人社局经审查,认定小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以船务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对小肖的死亡认定为工伤(亡)。
船务公司不服,认为其与小肖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虽然船务公司与小肖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船务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人孟某聘请的员工小肖因工身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小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平南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船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船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船舶所有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船舶所有人未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聘用的船员因工伤亡,船员主张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应予支持。船舶所有人与船员成立劳动关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船员上船因工作原因受伤时,务必确认船舶的所属单位,及时向工伤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事船舶运输的企业要依法经营,及时为船员购买工伤保险,避免因事故伤亡承担巨额赔付责任。(广西法治日报、平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