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e法#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续)
第四十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其掌握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与直播间运营者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