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对地位作用异议、事实认罪的庭审辩论意见
适用前提:对起诉书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参与过程、涉案行为均认可,自愿认罪认罚;仅不同意公诉机关认定的主犯、首要分子、作用较大、情节严重等地位作用评价,要求认定从犯、作用次要、作用较小。
第一段:总纲表态(法庭辩论第一段必须先说,打消法官抵触)
辩护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可改为:本人)对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本人参与本案犯罪的全部事实、涉案行为经过均没有异议,本人自愿认罪,愿意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对于起诉书认定本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存有不同意见,本案应当区分各被告人行为分工、出资情况、发起谋划、决策权限、获利分配、实行行为大小来划分主次作用,不能仅以参与了案件过程,就一律认定作用相当、均系主犯。
第二段:实体辩护核心要点(任选对应情形组合使用)
1、本案犯意并非由本人提起,整个犯罪方案、实施时间、作案方式、目标对象,均是由其他人员事先策划安排,本人事前并未参与共谋商议,不存在组织、策划、指挥行为。
2、本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属于被动参与,全程听从他人安排行事,没有独立决定权,不能够决定案件是否实施、何时实施、如何实施,无权指挥、安排其他同案人员。
3、本人仅实施了其中某一环节的辅助性、临时性行为,没有实施核心关键实行行为,犯罪的核心步骤、关键环节均由其余被告人完成。
4、涉案违法所得并非由本人掌控、分配,本人分得钱款数额最少,没有从中获取主要利益,不存在主导整个犯罪谋取利益的行为。
5、本人全程没有主动邀约他人参与犯罪,没有鼓动、怂恿同案人员实施犯罪,不存在推动整个犯罪进程的行为。
6、公诉机关认定作用较大,仅仅是依据本人到场参与了犯罪活动,但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不以是否到场参与作为唯一标准,而是以是否起主要作用为法定标准,到场不等于起主要作用。
第三段:法律说理(庭审最重要部分,不会被认定为不认事实)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区分主从犯的法定标准,是行为人在共谋发起、组织策划、指挥安排、核心实行、利益支配、犯罪推动上所起到的作用大小。
本案本人虽然客观上参与了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自始至终没有起到主导、组织、关键推动作用,仅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辩护人(本人)并非否认犯罪事实,仅仅是对作用大小提出辩护意见,该辩护不属于拒不认罪,不影响认罪情节的成立。恳请法庭依法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对本人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四段:认罪收尾,防止公诉人反驳“变相不认罪”
综上所述,本人对犯罪事实全盘认可,真诚悔罪,只是对作用划分提出合理辩护意见,该权利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法定辩护权,不属于对犯罪事实的否认。恳请法庭充分考量全案分工情况,准确划分主次责任,对本人从轻处罚。
当庭口头精简版(三分钟辩论直接背诵)
审判长,对于起诉书指控我参与犯罪的事实我全部认可,我自愿认罪悔罪。但是本案整个事情是谁提出来的、怎么干、去哪里干、钱怎么分,都不是我决定的,我只是听从安排参与了部分次要行为,没有组织策划,没有指挥别人,也没有拿到主要好处。我承认犯罪,但是我不属于起主要作用,希望法庭区分每个人的作用大小,认定我为从犯。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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