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被举报开房被医院以涉嫌卖淫开除#
有些人又开始攻击医院,实际上医院在这里是好心办坏事。
医院接到匿名举报以后,与护士谈话,护士承认了其在生活作风方面有问题:“两个部门负责人两次对她谈话核实,确认她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于是医院出于对医院声誉以及马晓莲名声的考虑,未向公安机关报警。
医院开除的理由不是涉嫌卖淫,而是: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有关规定,依据根据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第三条、严肃查处失德行为和《职工奖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本来这个事没有问题。但是,医院没有证据意识,老好人思想作祟。与马某谈话、马某承认其存在生活作风不正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果当时有录音录像,或者是谈话记录,马某本人签字确认,民事官司马某妥妥败诉。
于是马某起诉,说自己开房的行为是正常恋爱。而医院开除的主要依据是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没有证据证明马某生活作风存在问题,医院败诉毫不意外,上诉依然会败诉。
正确的做法是:1.如果匿名举报信明确提出对方涉嫌卖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查实或者是查无实据,是医院处理或者不处理的依据,不存在其他方面的责任;
2.与马某本人谈话了解情况,必须要有录音录像及相关会议记录。防止事后反悔。
虽然我希望社会有一点人情味,但是到了法律法规层面,还是要有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而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核心就是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
做决策的时候,是什么就是什么,不要僭越,不要越俎代庖。就如本案中,医院还考虑马某本人的名声,人家根本不在乎自己的名声医院为自己的僭越,付出赔偿11万的代价。
说到底,马某本人的名声就不是医院决策时应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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