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6-07-01 12:24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情感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建工案子,工作这么久就做了一两个,所以也没太关注《建工解释二》,昨天看了一下,记住了一个重大变化,“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及其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6月30日起被废止。
实际施工人改为根据法律关系精确区分为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程序上,原来赋予实际施工人的直接诉权因与新规冲突不再适用。转包、违法分包场景下的施工方,只能向自己的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不能再绕过上家直接起诉发包人。这样就回归了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之前有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主要是为了兜底农民工工资。现在取消是因为,该条例已建立农民工工资专门保护通道,且原规则在实践中易被滥用,比如合法分包人主动主张合同无效以创设实际施工人身份。

以后是这样:
1.代位权:你的上家(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人)欠你工程款,而发包人又欠你上家到期工程款,上家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比如不催款、不起诉),导致你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时你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上家之位起诉发包人主张债权。可代位的权利包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从权利。
相比于原有的直接起诉规则,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要求更高。需要证明上家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上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该怠于行为已损害你的债权实现。这也要求施工方不仅要关注自身施工事实,还要同步掌握上家与发包人的结算进度,留存好相关证据。
2.挂靠人的例外:如果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是挂靠人借用资质施工的,那么挂靠人可以直接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如果发包人对挂靠事实不知情,挂靠人则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需通过代位权等其他路径主张权利。
3.农民工工资还是有自己通道的:农民工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直接向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先行垫付或清偿,此路径独立于工程款纠纷。

实务影响
首先当然是起诉状表述、请求权基础、需替换为代位权、合同债权、挂靠规则等对应的法律依据;证据收集的重心也要从单纯的施工事实,转向债权关系、代位权要件等方向。

然后看不同诉讼主体:
1.对施工方、包工头而言
维权路径明显收窄,举证责任大幅加重。首先要立足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不能再默认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若需走代位权诉讼,需提前收集上家对发包人的债权凭证、结算文件、上家怠于行权的相关证据,做好充分诉前准备。
2.对发包人而言
原则上仅需对自身合同相对方负责,当然有挂靠人直接诉讼的例外,那就要提前做准备了。
即便不直接承担工程款责任,发包人仍需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农民工工资垫付、清偿法定责任,该责任不以合同关系为前提。

溯及力上要注意,过渡安排新解释仅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此前已受理的案件仍适用旧规则。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