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学法律#彭诗程《科技创新促进中政府行为的法治边界与制度优化》选读【载#东方法学# 2026年第3期(总第111期)】
科技创新须以服务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为重要前提,政府促进科技创新也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引领科技创新的发展方向。“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正处在关键时期。”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如何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政府促进科技创新的行为,成为亟待回应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在此背景下,创新已被确立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2026年3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强调“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凸显出科技创新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战略性地位。科技创新的实现,既依赖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优势,也离不开政府体制在制度供给、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和风险监管方面的引导与支持。特别是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基础研究投入以及创新生态培育等领域,单纯依赖市场机制往往难以有效克服外部性、不确定性与高风险等问题,因而需要政府通过制度性体制安排予以补充与引导。然而,政府在促进科技创新中的行为,并非可以脱离法治框架而自由展开。“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决定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本体上和路径上就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中国法学会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