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7-01 10:00 微博认证: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律未区分"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而限制申请再审权。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致使一审裁判生效,其后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审查;但当事人须自行承担不上诉带来的程序后果(如再审中一般不能发回重审、可能须缴纳再审受理费、再审管辖受一审生效影响等),不属于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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