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7-01 09:42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刚刚发布!最高法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明天起施行(建议收藏)
JosephLegalClub
发布时间: 2026年6月29日 明日施行
文号: 法释〔2026〕12号

全文23条,我一条一条看完了,把最关键的6个变化拎出来给你:
先看重点:这6个变化直接影响你的钱袋子
① 没招标的合同,不一定无效了
以前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招标就签合同,直接无效。现在如果起诉时这个项目已经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法院不会仅因没招标就判无效。
② 挂靠费,法院不支持了
借用资质签的"挂靠费"条款,法院不给。但工程质量合格的话,实际干活的人能拿到折价补偿。
③ 农民工可以直接找业主要工资
这是最"硬"的一条——农民工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直接找建设单位、总包方先行垫付或清偿。
④ 签了固定价,材料涨了也别想调价
约定按固定价结算的,人工费、材料价格涨再多,原则上也不能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能证明属于"情势变更"(门槛非常高)。
⑤ 审计拖你一年不出结论?直接申请鉴定
以前发包方拿"审计还没出"拖着不结算,施工单位干瞪眼。现在明确了:超过一年合理期限还没出审计结论,施工单位可以直接申请司法鉴定。
⑥ 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了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债权一起转让给第三方。这意味着工程款债权可以"卖"给别人,资产盘活有了新路子。

逐条拆解:23条到底说了什么
一、招标和合同效力(第1-2条)
第1条:补票机制
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招标就签了合同,但只要起诉时这个项目已经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注意: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合法,只是不因此无效。
第2条:明招暗定?不好使了
中标之前,招标方和投标方就工程范围、价款等实质内容谈判了,然后这个投标人中了标——中标合同无效。
还有一种操作:先签施工合同,再走招标程序"补手续"(俗称"倒签"),同样无效。
这两条放在一起看,意思很清楚:招标不是摆设,串通投标的后果很严重。

二、挂靠和资质出借(第3-5条)
第3条:挂靠费,一分都不给
借用别人资质签的合同无效,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法院一概不支持。
但工程质量合格的话,借用人可以按照约定向出借人主张折价补偿款——活干了,钱不能白干。
第4条:业主不知情,别找业主要钱
借用人以出借人名义跟业主签了合同,业主签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这个借用关系的——借用人不能直接找业主要钱。
但如果业主知情,法院可以判业主直接向借用人担责。
第5条:以别人名义买东西,出借人要负责
借用人以出借人名义买建材、租设备,符合"表见代理"的话,出借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总结一下:出借方收不到挂靠费,但可能因为表见代理而替别人背锅。风险和收益完全不对等。

三、转包和违法分包(第6-7条)
第6条:只能找跟你签合同的人
转包或违法分包,实际干活的人只能找跟你签合同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要钱,不能直接找业主。
第7条:代位权——最后的底牌
如果转包人/出借方自己都不去跟业主要钱(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业主,行使代位权。
这是实际施工人的"保底条款",但前提是得证明对方"该要的钱没去要"。

四、农民工工资保障(第8条)
这是整个解释里社会效应最强的一条。
农民工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直接要求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先行垫付或清偿拖欠的工资。
换句话说:农民工不用再一层一层往上追了,可以直接找上面的总包甚至建设单位要钱。

五、工程价款结算(第9-15条)
第9条:固定价,原则上不调
签了固定价合同,人工费涨了、钢材水泥涨了——原则上不能调价。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
这对施工方来说压力很大:签了固定价,就要自己扛材料上涨的风险。
第10条:合同解除了,已干的部分怎么算?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质量合格的部分没约定价格也协商不成的——参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按比例乘以固定总价来算。
第11条:"参照合同约定"到底参照什么?
民法典第793条说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结算方法——全部都要参照。
第12条:合同无效,但折价协议有效
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双方就折价补偿达成协议的——一方可以按协议主张权利。
第13条:审计拖你一年?可以申请鉴定
这是施工单位非常关注的一条。
约定了按审计结论结算,但:
- 审计超过一年还没出来;或者
- 审计结果跟合同明显不符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申请司法鉴定。
而且,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按审计结论结算,发包方不能单方面要求以审计结果为准。
说白了:业主不能既没在合同里写"以审计为准",又想拿审计结论卡施工方。
第14条:质量保证金怎么算?
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以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返还期限从退场之日起算。合同无效且未完工的,以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
第15条:退场要移交资料
合同解除后,业主可以要求施工方移交施工现场和施工资料。退场前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六、工程质量与修复(第16条)
必须先通知修复,不能直接要钱
工程质量有问题,业主要先通知施工方来修,不能直接起诉要求施工方付修复费。
施工方拒绝修或者拖了很久没修好的,业主修了之后可以找施工方追偿合理费用。
这给了施工方一个"修复机会"。

七、优先受偿权(第17-21条)——全文核心
这是整个解释含金量最高的部分。
第17条:法院必须在判决里写清楚
承包人要求确认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必须在判决主文里写明优先受偿的数额和对应的工程。
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哪怕是业主原因造成的)——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18条:折价协议行使优先受偿权,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① 工程质量合格
② 工程可以折价
③ 业主逾期付款,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没付
④ 折价金额跟折价时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这是第一次明确折价协议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条件,实务操作有了清晰指引。
第19条: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
工程款债权的受让人也可以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会综合考虑:
- 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
- 工程款是否结算
-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 受让人是否已支付合理转让款
这是重大突破——以前有争议,现在明确了。工程款债权可以转让,优先受偿权跟着走。资产证券化和保理业务有了法律依据。
第20条:工程毁了怎么办?
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承包人可以在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上主张优先受偿。
第21条: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从哪天算?
约定了付款日期:按约定;协商变更了:按变更后的日期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但结算协议里写了:按结算协议约定的日期

八、违法线索移送(第22条)
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或者严重质量问题的——通报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
违规成本进一步上升。

九、附则(第23条)
施行:2026年6月30日
适用范围: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
新旧关系: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跟这个不一致的,以这个为准

不同角色,应对策略不同
如果你是发包人(业主)
审计条款必须写进合同:想以审计结论为准?必须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否则不能单方面要求。
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新解释下,农民工可以直接找你追索,证据准备要充足。
招标程序要规范:"倒签"合同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别耍小聪明。
如果你是承包人(施工方)
固定价合同要谨慎:签约前充分评估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尽量加入调价条款。
审计超过一年?申请鉴定:别再傻等审计了,一年不出结论就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优先受偿权要及时行使:注意起算规则,别过期了。
债权可以转让了:优先受偿权可以跟着债权一起转,盘活资产的新渠道。
如果你是实际施工人(挂靠方)
挂靠费拿不到,但折价补偿可以:挂靠费条款法院不支持,但质量合格可以拿折价补偿。
对方不去要钱?代位权起诉:出借方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债权的,你可以直接起诉业主。
以别人名义签合同要小心:出借方可能因为你的行为承担责任,注意合同签署方式。

新旧规则对比
必须招标项目
旧:没招标 → 合同无效
新:事后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 → 不因此无效
变化:放宽
挂靠费
旧:有争议
新:明确不予支持
变化:收紧
农民工工资保障
旧:原则性规定
新:明确可直接追建设单位
变化:加强
固定价调整
旧:原则上不调
新:明确 + 情势变更例外
变化:细化
审计时限
旧:没有明确规定
新:一年为合理期限
变化:创新
优先受偿权转让
旧:有争议
新:明确可随债权转让
变化:突破
折价协议行使优先受偿权
旧:没有明确规定
新:明确四个要件
变化:创新

写在最后
全文23条,每条都切中了行业痛点——挂靠乱象、农民工讨薪、审计拖延、优先受偿权怎么用……都是实践中打了很多年官司都没说清楚的问题。
明天就施行了,收藏这篇文章,随时翻出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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