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演讲12】探寻藏地瑰宝——成都中医药大学问答
(十一)问:我是来自阿坝州若尔盖县的学生。因明学里讲到法相、名相和事相,在法相的安立上我有一点疑惑:比如说火,火的法相是“暖热”,但这样热水等事物就不相应了;推理中说“有烟必有火”,但火星有火却没有烟……诸如此类。当用一些新的事物或名词作比喻时,这种安立是否还成立?
答:法相、名相、事相,这在《释量论•第一品》、《量理宝藏论•第八品》中都有细致阐述。
关于法相的安立,最主要的一点:它是在种类上安立的,不是在一些个别法上安立的。
比如,人的法相是“知言解义”,那意识不全的人或刚出生的婴儿,是不是就不是人了?没有这个过失。因为法相安立在种类上,种类上周遍,也就周遍于名相了。火的法相是“暖热”,热水也有暖热,那它是不是也是火?当然不是,因为这是非同类事物。
总之,法相如果是从个体上安立,就会有不遍的过失。比如说人,要是你分开安立,就有西方人的法相、南方人的法相……这样就有法相无量的过失。所以,一定要从种类上安立,这样不会有过失。
#索达吉[超话]# 云开雾释542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