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关注的重点是什么,企业该如何应对?
一、《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关注的要点
虽然网上没有发布《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全文,但2025年6月25日,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在生态环境部的发布会上介绍,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关注的要点主要包括:
1、整治的要点: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非法拆解处置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退役动力电池等。
2、重点关注的区域:聚焦路网交织、城乡结合、拆迁地块、行政交界等区域和山边、水边、岸边等“三边地带”,以及河流湖泊、荒滩荒地、坑塘宕口、矿坑溶洞、自然保护地、林地等无人区域和生态敏感区域。
3、整治手段:组织人员开展巡查排查,并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先进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和非法拆解处置废弃设备及消费品等污染环境问题。
4、严查、严打对象:严查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依法及时查处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的产废单位、运输单位或个人,有效斩断“黑色”利益链条。将严打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犯罪行为,对涉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对公共财产造成经济损失,涉嫌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加快查处,提高法律震慑力。
5、时间安排:
1)到2025年底,完成问题排查和整改措施制定,以及能立行立改和环境污染隐患突出的问题整改;
2)到2026年底,总体完成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3)到2027年底,完成整改“回头看”。
二、重点监管行业关注的重点
结合2025年重金属生态环境风险排查行动、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通报以及近年来多次出现的生活垃圾污染溶洞事件,本次专项整治重点聚焦固废堆存量大、环境风险高、违法倾倒多发的重点行业,具体监管重点如下:
1、化工行业。
1)重点覆盖基础化工、精细化工、磷化工、煤化工、石油化工等细分领域,全面核查工业固废、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全流程合规性。重点排查磷石膏、硫酸渣、氟化钙污泥、盐泥、废吸附填料等大宗化工副产固废,核查堆存场所防渗、防雨、防流失“三防”措施落实情况,逐项核查堆场截排水系统、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防渗垫层、覆盖抑尘、地下水监测井的建设及常态化运行成效,坚决杜绝露天无序堆存、雨水冲刷溢流、渗滤液下渗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2)严格核对固废产生台账、平衡台账、综合利用台账、外运处置台账,严查台账造假、产消数据严重不符、库存量长期虚高虚低等问题,严厉打击以资源化利用、协同处置为幌子,变相异地转运、露天填埋的“伪利用、真倾倒”违法行为。
3)针对企业产生的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精馏残渣、废催化剂、含重金属污泥、废包装物等各类危废,重点核查分类收集、分区贮存、标识标牌、危废仓库防渗、应急收集池、防渗托盘、通风防爆设施配置运行情况
4)严格比对危废年度申报、纸质管理台账、电子化转移联单、省固废平台备案数据的一致性,重点整治无联单转运、超量违规转移、虚假联单报备、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私设暗管、渗坑、溶洞灌注废液废渣等突出违法问题。
5)紧盯高风险隐蔽点位,重点排查化工园区边缘地带、沿河沿山堆场、闲置厂区、行政交界盲区,严防企业夜间偷运、覆土掩盖、隐蔽填埋等恶意偷排偷倒行为;同步排查停产、半停产、老旧化工企业遗留固废堆存点位,全面梳理历史遗留废渣隐患,建立问题清单并落实闭环整治。
6)强化重金属与新污染物风险管控,针对化工生产过程伴生的氟、砷、汞、铊、铬等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毒污染物,核查固废属性鉴别、环境风险评估、专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严防有毒有害固废无序堆存、非法外流、异地倾倒引发区域性环境污染事件。
2、钢铁、火电行业。
1)重点聚焦冶炼废渣、粉煤灰、脱硫石膏、钢渣、煤矸石等大宗工业固废,全面核查堆场规范化建设、日常管控及转运处置合规性。重点检查固废贮存场地防渗、截排水、防雨抑尘、挡渣设施落实情况,核查堆场渗滤液收集、沉淀处置、雨水导流体系运行成效。
2)严格核查大宗固废场内综合利用、外销处置、委托协同处置台账真实性,严查台账数据造假、产销失衡问题,坚决杜绝以建材加工、路基回填等名义变相异地填埋、违规堆存。
3)核查生产配套产生的除尘灰、酸洗重金属污泥、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重点检查危废分类分区贮存、防渗防护、标识管理、转移联单、处置单位资质等合规情况,严厉打击委托无资质个人及黑作坊外运倾倒废渣、危废的违法行为。
3、有色金属矿采选与冶炼行业。
1)重点围绕尾矿库、排土场、冶炼渣场开展全面排查,聚焦铅、锌、铜、锡、锑等涉重金属重点领域。严格核查尾矿库、渣场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治理设施、地下水监控井、截洪排水设施的建设与常态化运维情况,严查尾矿库溢流、渗滤液直排、尾矿砂无序堆存等问题。
2)重点核查含重金属尾矿、冶炼尘泥、冶炼废渣的产生量、场内综合利用量、外运处置量台账匹配度,精准排查数据异常、去向不明的固废存量,严厉打击利用废弃矿坑、喀斯特溶洞、地下裂隙非法灌注、填埋含重金属尾矿浆及废渣的隐蔽违法行为。
3)强化伴生氟、砷、铊等有毒污染物固废管控,建立风险台账,落实专项防控措施,防范重金属累积污染土壤、地下水。
4、电镀、蓄电池制造行业。
1)电镀生产过程产生的重金属电镀污泥、废酸碱液、废铅蓄电池等危废分类收集、专用仓库防渗贮存、应急防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2)核查危废管理台账、电子化转移联单、处置单位资质,杜绝私自转运、无资质处置、违规填埋等行为。
3)重点排查无资质小作坊、流动商贩跨区域非法收购、露天拆解废铅蓄电池,随意丢弃极板、直排电解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重金属污染的突出问题,全面排查厂区周边、偏远地块隐蔽倾倒隐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杜绝危废外流失控。
5、矿山开采行业。
1)重点排查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开采产生的废石、尾矿、弃土等固废堆存治理情况。严查露天废石堆、排土场未防渗、未覆盖、无截排水设施,雨水冲刷形成酸性淋溶水、泥沙溢流污染周边水体、土壤的问题。
2)坚决整治利用废弃采矿宕口、矿坑、溶洞、山谷洼地隐蔽倾倒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3)核查在用、闭库尾矿库分级管控、隐患排查、生态修复、地下水监测工作落实情况,对历史遗留大型废石堆、尾矿渣堆开展风险评估,建立整治台账,落实“一场一策”整改管控措施,严防历史遗留隐患反弹。
6、新能源及再生资源行业。
1)聚焦退役新能源设备回收拆解关键环节,重点监管退役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光伏组件、风电叶片等新兴固废处置流程。
2)严查无资质黑窝点、流动摊贩野外露天拆解作业,杜绝随意丢弃电池极板、壳体、电解液,防范电解液渗漏、重金属残留污染水土环境。
3)严格规范正规拆解企业生产管控,核查拆解废水收集处理、固废分类贮存、重金属风险防控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核查退役电池跨区域转运审批手续、转移联单、处置去向台账,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跨区域偷运、偏远山林坑塘隐蔽填埋退役新能源固废的违法行为。
7、建筑渣土、拆迁处置行业
1)重点规范工程渣土、拆迁建筑垃圾、施工弃土的收运、消纳、堆存全流程监管。
2)核查渣土消纳场合法审批手续、场地防渗、全覆盖抑尘、雨污分流、截排水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严查无手续私设消纳场、超范围堆存等问题。
3)重点排查河道滩涂、林地、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区域违规侵占填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问题。
4)坚决整治假借土地复垦、山体修复、生态治理名义,违规填埋建筑垃圾、混合工业废渣的变相倾倒行为。
8、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行业。
1)重点核查城镇污水处理厂、乡镇污水站产生的生活污泥、物化污泥规范化处置情况。严查污泥未脱水稳定化、未达标处置直接外运堆弃、填埋、农用的违规行为。
2)严格核查污泥转运台账、处置联单、接收单位资质、最终处置去向,杜绝污泥随意运往荒山、坑塘、河道、农田无序堆存。重点排查污泥夹带重金属、病原微生物、持久性污染物造成土壤、地下水、农作物污染的环境隐患,规范污泥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流程,建立全流程可追溯管控体系。
9、铝产业(氧化铝)行业。
1)重点针对氧化铝生产产生的赤泥大宗固废开展专项监管,聚焦赤泥堆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核查赤泥堆场防渗衬层、防洪截排、碱液导排回收、覆土覆盖、扬尘防控、地下水长期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严防强碱性赤泥渗滤液下渗,引发土壤盐碱化、地下水碱污染、地表水体污染等问题。
2)严厉打击赤泥违规外运、无合规场地简易堆存、向山谷洼地、河湖滩涂非法倾倒等违法行为,全面排查老旧赤泥堆场、历史遗留堆存点位风险,落实常态化巡查、风险监测和隐患整治措施。
四、国家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结合全国各地专项执法行动,国家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包括:
1、产废单位
大宗工业固废违规堆存类磷石膏、赤泥、钢渣、粉煤灰、尾矿、硫酸渣、氟化钙污泥等堆场未落实防渗、防雨、截排水、地下水监测 “三防” 要求,露天无序堆存、渗滤液直排土壤地下水;长期超量堆存、历史遗留渣场无治理方案。
台账与资源化造假类固废、危废产生、贮存、转运、综合利用台账造假,产消量严重失衡;假借协同处置、建材加工、土地复垦名义,异地转运、露天填埋,实施 “伪利用、真倾倒”;伪造下游处置单位资质、购销凭证、消纳证明骗取环保税固废减免。
危废贮存管理违法废酸、废碱、重金属污泥、废催化剂、废铅蓄电池等危废未分区存放、无规范标识;危废仓库无防渗托盘、应急收集池、防雨防爆设施;危废超期、超容量露天堆放,流失渗漏污染水土。
委托处置失管违法明知运输、处置单位无资质,仍擅自委托外运固废、危废;未核验处置单位环评、许可、消纳能力,放任固废外流非法倾倒。
2、运输环节
无资质非法收运、跨区域偷运,无危废道路运输资质车辆承运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全流程造假不申领、涂改、虚假填报、重复使用危废转移电子 / 纸质联单;
少运多报、多运少报、空单流转;未在固废管理平台如实申报转运信息。
3、处置环节
1)通过暗管、渗井、地下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灌注废酸、废碱、重金属污泥、尾矿浆;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林地、永久基本农田倾倒危废。
2)大宗工业固废违规填埋堆弃磷石膏、赤泥、冶炼渣、尾矿、化工污泥向河道滩涂、山谷、荒滩随意倾倒、覆土掩埋;
3)利用废弃矿山、采石坑简易填埋工业废渣。
4)建筑垃圾、渣土违法消纳无合规消纳手续,向河湖、林地、耕地、生态红线区域倾倒工程渣土、拆迁垃圾
5)借山体修复、土地平整名义违规填埋混合工业废渣。
6)城镇污水污泥、环卫垃圾、餐厨底泥未经无害化处置,运往荒山、坑塘、溶洞堆放,造成地下水、耕地污染。
7)南方喀斯特区域溶洞倾倒生活垃圾。
8)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湿地、河道行洪区、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区倾倒各类固体废物。
4、非法拆解废弃设备
1)在野外、偏僻村庄、闲置厂房非法拆解退役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废铅蓄电池、废线路板、报废机动车、废旧家电;无废水、废气、重金属收集设施,电解液、重金属废液直渗土壤地下水。
2)拆解废弃物随意丢弃、填埋拆解产生的含重金属极板、废渣、废电解液不规范收集,就地掩埋、倒入沟渠坑塘。
2026 年 3 月 30 日发布的最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严重污染环境”以及 “ 情节严重 ”的情形,有明确的定义,在专业人员现场巡查排查的基础上,还有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先进技术手段,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全链条排查,尽管《方案》重点排查“非法倾倒、处置”,一旦执法部门推行溯源管理,那么相关违法行为的全产业链都会暴露无遗。届时,可能面临着刑事犯罪了。
五、企业需特别关注的内容
《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突出全链条溯源管控,不局限现场堆存场所,将对上游的产废单位、过程中的固废运输单位、倾倒单位等实施全链条监管。对于企业而言,应全面排查现有产废的种类、大宗固废堆存场所从环评手续到现场环保设备设施运行的有效性、固废产生/利用(消纳)/处置/堆存的台账记录以及转移联单的合法性。
特别关注固废综合利用单位是否具有合法合规的利用手续,包括不限于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以及属地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具有固废综合利用能力等证明材料。否则,不仅环保上会出现问题,在环境税上也极可能出现不符合环境保护税法中的固废免税的情形。《环保税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中,针对固废的免税条件并不是自动适用,而是要满足税法中规定的条件,那就是: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
除了上面关注的要点外,还有就是不要触犯《刑法》“污染环境罪”的红线。
六、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两高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 严重污染环境 ”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发布于 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