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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中的独任审理,到底是称审判员还是审判长?
答:一审法院在独任审理时,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理,不能称为“审判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此,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审判长”“审判长”是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的概念。
合议庭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其中一名审判员担任,或者由院长/庭长亲自担任。
由于独任审理仅由一名审判员单独审理,不存在合议庭的“审判长”这一职务,该审判员直接以“审判员”的身份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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