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逃命致夫身亡案最新进展##一分钟精选视频扶持计划##民生事关你我他#
"我女儿明明是在逃命,咋成了杀人犯了?"
这是曹某某父亲在二审维持原判后,对着镜头说的一句话。我盯着这句话看了很久,脑子里反复播放他描述的那个凌晨——监控里,他女儿被拖到汽车尾部,上衣撕烂,裤子扯碎,内裤都没了。一个男人站在她面前,手里拿着刀。他打了她两个多小时,从家里的地板到小区的停车场,再到闺蜜家楼下。她吐过血,耳膜穿孔,肋骨骨折,骶骨骨折,胰腺损伤。最后她只想做一件事:钻进驾驶室,发动汽车,跑。
然后她被判了十一年。故意杀人罪。
我想先还原一下那几个小时发生了什么,因为法院判决书里的描述和曹某某父亲的描述,简直是两个平行宇宙。
2024年5月21日凌晨1点多,刘某某喝了酒回家,怀疑妻子曹某某在520那天和别的男人吃饭。他拿了一把水果刀,大概20厘米长。曹某某说,他一边打一边说:"你肯定不是和王某去吃的饭。"她被打到趴在地上,看见他拿着刀站在面前。后来他家人来了——他的三姨和三姨父,看见他拿着刀,看见他在打人,没有制止。他们看着她被打。
然后刘某某逼她上车,酒驾,持刀,去找那个闺蜜对质。行车记录仪显示,他多次闯红灯。她在车里试图把刀扔出窗外,他停车,捡回来,继续打。她探出头呕吐。凌晨2点47分,他们到了闺蜜家楼下。闺蜜没接电话。刘某某把她拖到车尾部,撕坏她的衣服,把她按在地上。她父亲后来看监控,说"我看都不敢看这个视频,形容不上来"。
凌晨3点09分,曹某某趁刘某某蹲在车外看她手机的时候,钻进驾驶室,启动汽车。她想跑。刘某某爬上了车前机盖。她继续加速,转动方向盘,想把他甩下去。30秒后,车撞上了路口的花池。刘某某死了。她也受了伤,从车里爬出来的时候,满脸惊恐,说不出一句完整的话。
法院怎么看的?
一审法院说:"曹某某明知刘某某扒在汽车前机盖上,依然高速行驶,并转动方向盘,意图将他甩下车,主观上对刘某某的死亡持放任态度。"二审法院进一步说:"被害人刘某某对曹某某没有家暴行为。案发前刘某某对曹某某进行踢拽殴打非严重暴力行为。曹某某并无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必要。"
我读到"非严重暴力行为"这几个字的时候,真的愣了一下。耳膜穿孔、肋骨骨折、胰腺损伤、被人拖到车尾部扒光衣服、持刀威胁要杀了她——这些在法院眼里,是"非严重暴力"。那我真的很想知道,什么才叫"严重暴力"?非要刀捅进肚子里?非要打断腿?非要打到脑震荡失忆?
更让我想不通的是那个逻辑链条。法院说,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曹某某驾车离开时,"殴打并未进行",所以不存在现实危险性。这个逻辑太干净了,干净得像手术台上的解剖图。但问题是,一个刚刚被殴打了两个小时、被拖来拖去、被持刀威胁、被扒光衣服的女人,她坐在驾驶室里的时候,心里有没有"现实危险性"?她怎么知道那个男人不会从机盖上跳下来,砸碎玻璃,把她拖出去继续打?她怎么知道逃跑这件事本身不会激怒他,让他在下一秒变得更疯狂?
法律要求她在那个时刻做一个"理性人"——冷静判断暴力是否已经停止,冷静评估还有没有危险,冷静选择报警而不是逃跑。但她不是理性人。她是满身是伤、耳膜穿孔、内脏出血的26岁女人。她只是想活。
我想起了一个类似的案子。2016年黑龙江的谭蓓蓓案,妻子被丈夫长期家暴,最后反杀,被判了刑。还有2020年的李某艳案,也是被家暴多年,最后忍无可忍。这些案子的共同点是什么?是法律在面对"家暴反杀"时,总是习惯性地把受害者放在被告席上,要求她用完美受害者的标准来证明自己——你不能还手,你不能逃跑得太激烈,你不能在逃跑的时候伤到对方,否则你就是故意杀人。
但暴力不是开关,不是他说"我不打你了"就真不打了。家暴是一种持续性的恐怖,它不会因为施暴者暂时的停顿而消失。曹某某在驾驶室里启动汽车的那一刻,她心里想的不是"我要杀了他",而是"我要活下去"。法院把这种行为定义为"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我觉得这离普通人的常识太远了。
当然,我不是说刘某某死了活该。一条人命没了,这是悲剧。但悲剧的根源在哪里?如果他没拿刀,没打人,没酒驾,没逼她去找人对质,没把她拖到车尾部扒光衣服——那凌晨3点09分,她根本不需要钻进驾驶室逃命。他是这场悲剧的始作俑者,法院也说他"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但在量刑上,这个"过错"只换来了十一年刑期里的"酌情考虑"。
曹某某的父亲说会继续申诉,一直打到底。我很难乐观。中国的司法实践里,家暴受害者在反杀或反伤案件中被判重刑的例子太多了。法律似乎更愿意保护"程序的正义",而不是"求生的正义"。当一个女人在凌晨三点被打了两个小时之后,她的每一个求生动作都被放在放大镜下审视——你加速了吗?你转弯了吗?你明明看到他还在车上你为什么不停下来?——这种审视本身就是一种残忍。
我斗胆总结一句——这个案子最刺痛我的,不是那十一年刑期,而是法院判决书里的那句"非严重暴力行为"。如果耳膜穿孔、肋骨骨折、被扒光衣服、持刀威胁都不算"严重暴力",那中国的家暴受害者要惨到什么程度,才能被法律承认为"严重"?曹某某的逃跑不是犯罪,是一个人被逼近绝境后的本能反应。把本能反应写成故意杀人,这不是公正,这是把受害者再判一次刑。 http://t.cn/AXoheeuM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