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陷入争议,而关于其不救助普通个人的情况也随之引发热议。6月30日,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答复大河报《看见》记者称:韩红基金会自成立以来,持续关注边远地区的医疗卫生建设与重大灾害应急救援,致力于帮助缩小中国东西部医疗卫生水平的差距,所开展项目需与民政注册业务范围一致,暂未开展个人救助有关项目。
慈善基金会是否能救助特定个人?#以案说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第十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填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六)有明确的受益人范围、预期数量和确定方式,且受益人不得为特定个人。”如何理解这里的“受益人不得为特定个人”?
该条款的核心含义是:在公开募捐方案中,不能将受益对象限定为一个明确、唯一的特定个人。 这并非禁止慈善基金会救助“真实、具体的某个人”,而是为了将“公开募捐”与“个人求助”在法律上明确区分开来,防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借用基金会名义进行变相募捐,确保慈善募捐的公益性和公信力。
“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是两个不同概念,公众常将二者混淆:
个人求助:自然人因自身或家庭成员困难,向社会请求资助(如水滴筹等平台),属于民事赠与关系,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规制,但受《民法典》《刑法》约束(如骗捐可追刑责)。
慈善募捐:仅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受益对象须为非特定的社会公众或某一类群体。
但是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慈善基金会救助特定个人,但基金会能否开展此类救助,主要受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限制。如果其章程和注册业务范围未包含个人救助,则直接开展可能存在合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募集的财产应当“专款专用”。
如果韩红基金会接收的捐赠,其募捐方案和捐赠协议中明确限定用于“边远地区医疗建设”或“灾害救援”,那么将这些资金用于救助一个与上述目的无关的“普通个人”,就构成了违反捐赠协议的“挪用”行为。
所以,正确理解是,慈善组织"可以"救助个人,但须通过"项目化、类别化"方式,做到受益人不特定化、标准公开化、程序规范化:慈善组织可设立如"贫困先心病儿童医疗救助项目",设定明确的医学和经济准入标准,凡是符合条件的患者(不特定多人)均可申请,经审核后获得手术费用资助——这种模式下,个人确实是实际受益人,但这是项目制帮扶某类群体中的符合条件者,而非受理散客"个人求助"。
韩红基金会说明其"所开展项目需与民政注册业务范围一致,暂未开展个人救助有关项目",在法律和监管层面是合规且审慎的做法。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