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法苑
26-06-30 16:11 微博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普法课堂##物质条件更优越,就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吗?#
读者来信:我和丈夫邓某婚后育有一子,现已6岁,上幼儿园都由我父母接送。由于我们在孩子教育问题上观念不同,加之其他原因,吵架成为家常便饭,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都想要儿子的抚养权。邓某认为自己是公司副总,月薪10万元,能够给予儿子更好的物质生活,也有精力照顾孩子,儿子由其抚养能够更好地成长。而我认为,邓某常年忙于工作,经常出差,对儿子的生活和教育漠不关心,儿子跟他过,肯定得不到很好的照顾。我虽然经济收入不及邓某,但也是一名大学老师,且儿子的日常生活起居一直由我负责。我与儿子更亲近,完全有能力抚养好儿子。请问,在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时,只比较双方的物质条件吗?

专家解答: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据此,对已满2周岁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如果无法达成协议而诉至法院的话,法院要通过比较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和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裁决。

所谓“双方的具体情况”,也就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一般包括父母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与子女的感情、陪伴子女的时间和精力、居住环境等方面因素。物质条件的对比只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个外在量化条件,并不一定有利于儿童利益最大化,一些非物质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比如陪伴时间、父母(即祖辈)的帮助等都是综合对比的因素。通过对物质条件和非物质条件等因素的对比,综合判断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才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邓某虽然收入高,但出差很多,鲜有时间陪伴孩子。虽然你的收入不如邓某,但作为大学老师,实际经济能力并不差,其他方面条件也不输于邓某。你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尤其是儿子日常的生活起居此前都由你照顾,已经形成习惯,儿子随你生活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因此,你们若就儿子的抚养权问题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判决儿子由你直接抚养。(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