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法律版
26-06-30 15:12 微博认证:律师 法律博主

关于劳动者隐形加班的问题#以案说法#
与劳动者隐形加班相对的是劳动者的离线权,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工作事宜,并且不会因此遭受不利对待的权利。很多国家都立法进行保护,我记得去年澳洲就推出了。
想到这个问题是看了法律适用的一篇文章,杨名法官写的《数字时代“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文章认为,隐形加班很难认定的原因如下:
1.时间认定难:​​ 工作场所虚拟化,工作与休息时间界限模糊。
​​2.安排认定难:​​ 工作指令模糊化、间接化,规避“安排”表象。
​​3.劳动提供认定难:​​ 随时响应工作需求的性质难以界定,是休息还是工作?

文章在最高法“付出实质性劳动”+“明显占用时间”标准基础上,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认定隐形加班:
​​1.工作时间:需“明显性”与“周期性”​​
​​(1)标准:​​ 劳动者​​有规律或稳定地​​利用相对​​完整​​的休息时间从事额外工作。强调规律性、稳定性,排除偶发性、临时性的简单沟通(如偶尔回复信息)。
​​证据考量:​​ 需证明存在连续性、固定性的线上工作状态。
​​(2)时间计算分层:​​
若​​无法从事其他活动​​(如在线会议等待、高强度待命),按​​实际在线时间​​计算。
若​​可从事其他活动​​,则:
1)对​​市场化程度高、易量化​​工作,参照一般劳动者完成同类工作的​​必要时间​​。
2)对​​个性化强、难量化​​工作,参照该劳动者​​以往的工作效率​​确定​​合理完成时间​​。
案例参考:
支持认定: (2024)京01民终12507号案:微信工作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具有周期性、固定性,明显占用休息时间。
不支持认定: (2024)京02民终8661号案:下班后发快递单号、简单回复等属临时性、偶发性沟通。
​​
2.工作内容:需“实质性”与“有效性”​​
​​标准:​​ 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实际付出了具有实质内容且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劳动。强调劳动的价值和必要性。
​​排除情形:​​ 单纯在线“挂机”、简单问候、无实质内容的回复或汇报等,因缺乏“实质性”和“有效性”,不视为提供劳动。
案例参考: (2024)京01民终4707号案:微信截图多为简单汇报、请示或回复,无法认定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

​​3.待命时间:需“紧迫性”与“强制性”​​(需同时满足)
​​(1)目的关联性:​​ 待命是为了​​实质性从事后续工作​​(如等待接入重要会议)。
​​状态紧迫性:​​ 收到通知​​需立即投入工作​​,无自主调整空间,人身自由受​​显著约束​​。
​​时间计算分层(根据约束强度):​​
(2)约束强度​​接近正常工作​​:按​​正常加班时间​​计算。
约束强度​​明显弱于正常工作​​:​​酌情确定​​加班时间(比例或金额)。
排除情形:​​ 泛泛的、低强度的在线状态(如仅要求保持微信/钉钉在线但无即时响应要求),若无紧迫性和强制性,一般不宜计入工作时间。

其实咱们可以看到,隐形加班的认定,要求还是很难的。我根据本人给劳动者写点实务建议:
一定一定要提前固定证据!!
​​1.留存工作痕迹:​​ 系统保存微信/钉钉/邮件等​​工作群聊记录、任务指派信息、文件传输/修改记录、在线会议记录/截图​​。特别注意记录能体现​​指令来源(领导/同事)、工作内容复杂性、完成要求(尤其是时间节点明示与暗示)、非工作时间属性、连续性/周期性​​的信息。
​​2.善用技术工具:​​ 如手机自动录屏、屏幕时间统计APP(记录特定应用使用时长)等,但要确保合法合规,且能清晰关联到工作内容。
​​3.争取书面确认:​​ 对于重要的、耗时长的非工作时间任务,可尝试通过邮件或系统确认,如“领导,您刚才在微信上交代的XX任务(描述具体内容),我预计需要X小时在今晚/周末完成,特此确认。”

​​在主张和举证时,根据文章的认定规则:
​​1.时间:​​ 证明加班是​​经常性、有规律​​的(如每周日晚固定开会、节假日总需处理报表),而非偶尔一次。说明占用的时间​​明显且完整​​。
​​2.内容:​​ 突出工作的​​复杂性和价值​​,证明是​​必要且实质性​​的任务(如撰写报告、调试程序、处理复杂投诉),而非简单转发、问候。(提前书面确认,根据上面说的 方法)
​​3.待命:​​ 若主张待命时间,必须证明​​随时待命且必须即时响应​​(如晚上几点到几点开会),并证明该要求具有​​强制性​​(不遵守会被处罚,有些比较隐晦,但也要取证),且​​严重限制了个人自由​​(如必须守在电脑旁无法外出)。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