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隐形加班的问题#以案说法#
与劳动者隐形加班相对的是劳动者的离线权,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工作事宜,并且不会因此遭受不利对待的权利。很多国家都立法进行保护,我记得去年澳洲就推出了。
想到这个问题是看了法律适用的一篇文章,杨名法官写的《数字时代“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文章认为,隐形加班很难认定的原因如下:
1.时间认定难: 工作场所虚拟化,工作与休息时间界限模糊。
2.安排认定难: 工作指令模糊化、间接化,规避“安排”表象。
3.劳动提供认定难: 随时响应工作需求的性质难以界定,是休息还是工作?
文章在最高法“付出实质性劳动”+“明显占用时间”标准基础上,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认定隐形加班:
1.工作时间:需“明显性”与“周期性”
(1)标准: 劳动者有规律或稳定地利用相对完整的休息时间从事额外工作。强调规律性、稳定性,排除偶发性、临时性的简单沟通(如偶尔回复信息)。
证据考量: 需证明存在连续性、固定性的线上工作状态。
(2)时间计算分层:
若无法从事其他活动(如在线会议等待、高强度待命),按实际在线时间计算。
若可从事其他活动,则:
1)对市场化程度高、易量化工作,参照一般劳动者完成同类工作的必要时间。
2)对个性化强、难量化工作,参照该劳动者以往的工作效率确定合理完成时间。
案例参考:
支持认定: (2024)京01民终12507号案:微信工作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具有周期性、固定性,明显占用休息时间。
不支持认定: (2024)京02民终8661号案:下班后发快递单号、简单回复等属临时性、偶发性沟通。
2.工作内容:需“实质性”与“有效性”
标准: 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实际付出了具有实质内容且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劳动。强调劳动的价值和必要性。
排除情形: 单纯在线“挂机”、简单问候、无实质内容的回复或汇报等,因缺乏“实质性”和“有效性”,不视为提供劳动。
案例参考: (2024)京01民终4707号案:微信截图多为简单汇报、请示或回复,无法认定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
3.待命时间:需“紧迫性”与“强制性”(需同时满足)
(1)目的关联性: 待命是为了实质性从事后续工作(如等待接入重要会议)。
状态紧迫性: 收到通知需立即投入工作,无自主调整空间,人身自由受显著约束。
时间计算分层(根据约束强度):
(2)约束强度接近正常工作:按正常加班时间计算。
约束强度明显弱于正常工作:酌情确定加班时间(比例或金额)。
排除情形: 泛泛的、低强度的在线状态(如仅要求保持微信/钉钉在线但无即时响应要求),若无紧迫性和强制性,一般不宜计入工作时间。
其实咱们可以看到,隐形加班的认定,要求还是很难的。我根据本人给劳动者写点实务建议:
一定一定要提前固定证据!!
1.留存工作痕迹: 系统保存微信/钉钉/邮件等工作群聊记录、任务指派信息、文件传输/修改记录、在线会议记录/截图。特别注意记录能体现指令来源(领导/同事)、工作内容复杂性、完成要求(尤其是时间节点明示与暗示)、非工作时间属性、连续性/周期性的信息。
2.善用技术工具: 如手机自动录屏、屏幕时间统计APP(记录特定应用使用时长)等,但要确保合法合规,且能清晰关联到工作内容。
3.争取书面确认: 对于重要的、耗时长的非工作时间任务,可尝试通过邮件或系统确认,如“领导,您刚才在微信上交代的XX任务(描述具体内容),我预计需要X小时在今晚/周末完成,特此确认。”
在主张和举证时,根据文章的认定规则:
1.时间: 证明加班是经常性、有规律的(如每周日晚固定开会、节假日总需处理报表),而非偶尔一次。说明占用的时间明显且完整。
2.内容: 突出工作的复杂性和价值,证明是必要且实质性的任务(如撰写报告、调试程序、处理复杂投诉),而非简单转发、问候。(提前书面确认,根据上面说的 方法)
3.待命: 若主张待命时间,必须证明随时待命且必须即时响应(如晚上几点到几点开会),并证明该要求具有强制性(不遵守会被处罚,有些比较隐晦,但也要取证),且严重限制了个人自由(如必须守在电脑旁无法外出)。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