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or-邓先生
26-06-30 14:23

贪污案中,行贿和受贿定罪,核心责任永远在受贿的掌权官员

很多人看待行贿受贿案件时,容易陷入“一个愿送、一个愿收,双方都有错”的模糊认知,甚至觉得行贿者主动送钱,罪责同等。但剥开权力逻辑、社会危害、法治根基来看:受贿的公职人员,才是腐败链条里的主要责任人,腐败的根源不在送礼者,而在失控的公权力。

一、没有不受约束的公权力,根本不会滋生“不送礼办不成事”的行贿土壤

行贿从来不是自发的刚需,是权力异化催生出来的被动选择。
普通人、企业经营者正常办事,诉求本是依法依规获得公共服务、审批许可、政策待遇、资源分配。规则之下本应“按章办事、无需额外付出”,可当部分手握审批、执法、许可、项目分配、监管处罚权力的官员,把公权力私有化:合规事项拖延不办、门槛人为抬高、正常流程卡住搁置、差别化对待办事主体,形成了“不打点、不送礼就寸步难行”的潜规则环境。
试问:如果政务流程透明、权力边界清晰、监督落地到位,按规矩就能办成事,谁愿意额外掏腰包送礼?行贿者大多是两种处境:要么为了换取超额特权、违规利益;要么为了规避刁难、顺利完成本该合法的事项。送礼只是弱势一方适应扭曲环境的应对手段,手握公权力的掌权者掌握着规则开关,才是决定要不要设卡、要不要寻租、要不要把公权力变现的人。权力失去约束才是腐败的源头,而非送礼行为本身。

二、受贿带来的伤害远不止金钱贪腐,直接摧毁社会根基;行贿大多局限于私人逐利

1. 行贿:动机多为一己私利,损害具备局部性

绝大多数行贿者的出发点很单一:换取个人、企业的专属利益。或是拿项目、避处罚、过审批、降成本,追求自身商业收益、个人便利。即便扰乱了单次交易公平,其诉求局限在个体利益博弈层面,行贿者本身不具备改造规则、垄断公权力、系统性扭曲制度的能力。行贿是依附于权力寻租的行为,离开了掌权者的配合,贿赂完全无法落地。

2. 受贿:以公权谋私,系统性破坏法治、公平、社会信任,伤害具备全局性

官员受贿的代价,早已超越“侵占公共财物”这一层面,带来三重毁灭性伤害:

第一,撕裂社会公平底线。

掌权者收礼后区别对待市场主体、普通民众:守规矩的人按流程办事处处受限,愿意输送利益的人走捷径开绿灯。资源、机会、审批不再以法律和标准分配,而是以金钱交换,勤劳守法者吃亏、投机钻营者获利,全社会的竞争规则崩塌。

第二,瓦解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根基。

民众纳税、遵守法律,期待的是公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当官员用公权力换取私利,大众会产生普遍怀疑:政策是否公正?审批是否合规?执法是否客观?信任一旦流失,社会运行的共识基础会持续松动。
第三,从根基腐蚀法治环境。法律本该是所有人统一的底线,受贿官员为了私利选择性执法、违规审批、枉法决断,让法律沦为可以买卖的工具。个案腐败蔓延后会形成效仿风气,潜规则凌驾于明文法规之上,法治秩序被持续侵蚀。

第四,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项目违规发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规审批埋下安全隐患、监管放水带来公共风险、优惠倾斜挤压普通经营者生存空间……受贿的代价最终由全社会、全体纳税人共同承担。

三、逻辑梳理:行贿是果,权力寻租的受贿才是因

行为主动权在掌权者:行贿是主动付出,但交易的决定权在官员手中。官员可以坚守底线拒绝贿赂、依规办事,彻底终止腐败;而行贿者没有强制权力逼迫官员收钱,无法单方面完成权钱交易。
风险的外溢性天差地别:行贿损害多局限单次利益交换;受贿依托公权力向外辐射,负面影响扩散至市场、政务、法治、社会共识。
治理逻辑决定主次责任:治理腐败的核心是管住权力、监督官员,而非单纯禁止送礼。收紧公职人员权力边界、完善监督问责、斩断公权力变现通道,才能从根源减少行贿空间;若只打击行贿、放松对掌权者的约束,扭曲的环境依旧存在,贿赂只会改头换面持续滋生。
结尾

并非要为行贿开脱罪责,行贿破坏秩序、触碰法律,理应依法惩处。但权责对等之下:掌握公共权力、肩负公共责任的公职人员,天然背负更高的廉洁义务与守法责任。受贿是腐败的根,行贿是腐败长出的枝,抓住掌权者这个核心主体、约束异化的公权力,才是根治腐败的根本。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