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撞死家暴丈夫案二审案情反转#这个案子的判决刚出,评论区已经吵翻了。有人替曹某某喊冤,有人说她活该。但作为一个律师,我想抛开情绪说一个可能被忽略的法律知识点。
曹某某到底属不属于出轨?
原文说的是“在案证据证实曹某某与齐某某等关系暖昧” 这属于“自身不当行为”,不是法定过错,更不构成“被害人重大过错”
法院眼里,不同类型的证据到底有多少分量?
聊天记录:暧昧不等于实锤。 单独的暧昧聊天很难单独支撑出轨认定。如果聊天记录中没有明确承认出轨、没有具体时间地点等事实性内容,只是“想你了”“晚安”之类,法院通常不会采信。实践中,聊天记录需结合时间线,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发挥实质作用。
亲密照片或视频:内容决定性质。 拥抱、亲吻等照片只能证明“有亲密接触”,无法证明“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如果内容露骨到足以证明发生了性关系,在财产分割中可能作为法官酌情考量的因素,但仍不构成法定的“与他人同居”。
开房记录:一次不等于同居。 偶尔开房记录只能证明“发生过关系”,不能证明“共同生活”。要证明“同居”,需要的是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证据,比如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邻居证言等。
保证书或悔过书:可能最有效。 如果对方亲笔写下“我承认出轨”“我和XX有不正当关系”,这份书面材料是最直接的证据。但注意:保证书只能证明“承认出轨”,仍不足以证明“与他人同居”。
“其他重大过错”条款:一个可能的突破口
《民法典》第1091条在传统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四种情形之外,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一条款为那些达不到“与他人同居”标准、但确实严重伤害婚姻的行为留下了空间。司法实践中,多次出轨的行为已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支持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但“关系暧昧”是否构成“其他重大过错”?需要看暧昧的程度和持续时间。如果只是偶尔暧昧,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所以偶然的暧昧在法律上,几乎等于什么都没发生。
发布于 北京
